我司(****)系买受人薛晴(身份证号码:410727********9544)于**拍卖平台竞得海****中心海联2号楼203房的所有权人,现就买受人未按约定签订《转让合同》并支付剩余拍卖尾款的事项,我司正式通知公告如下:
我司通过**拍卖平台对案涉房产进行公开竞价拍卖,买受人于2026年8月25日在**拍卖平台以人民币57.43 万元竞得案涉房产,由于本次竞买仅有一人参与竞价,于2026年8月31日按照相关要求在**拍卖平台及我司对外网站上发布补登公告。2026年9月4日,补登公告期满,拍卖成交。买受人在参加拍卖前已缴纳拍卖保证金5万元。依据《****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采取现场拍卖、网络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拍卖公告、竞买人的报价等确定合同内容。”我司与买受人之间的合同已于2026年9月4日依法成立并生效。
依据《中华人民**国拍卖法》第五十二条及《竞买须知》第七条规定,买受人应当于买拍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我司签署《成交确认书》及《转让合同》。并在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全部成交价款。自拍卖成交之日起至今,我司多次向买受人致电并发送短信,尝试对接后续签约及付款事宜,始终未能与买受人取得有效沟通。买受人上述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我方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转让案涉房产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我方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及《竞买须知》第八条、第九条约定内容,正式通知公告如下:
1.买受人与我司就案涉房产成立的转让合同正式解除;
2.买受人已缴纳的竞拍保证金50000元,我司依法予以没收,不予退回;
3.我方依法保留依据《竞买须知》第九条向买受人主张滞纳金、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权利;
4.后续我方将再行委托公开处置、拍卖海****中心海联2号楼203房,我方保留向买受人追索再行拍卖、处置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再行拍卖成交金额或处置金额低于本次成交价部分差价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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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