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44分钟前 | 公 开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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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聘测绘机构的公告 2026年7月29日,****法院裁定受理****银行****公司对**金后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8月7****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因破产工作需要,管理人决定采用公开招募的方式选聘测绘机构对**金后盾****公司土地、厂房测绘,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金后盾****公司于2008年7月23日在******管理局审批登记成立,企****公司,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27666U,住所地为**市**西大街289号,法定代表人为马金英,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整,经营范围为改装汽车、挂车生产技术的研发;改装汽车、挂车制造;半挂车、金属包装容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锅炉及辅助设备、金属结构的制造;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汽车零部件、集装箱、车载钢罐体(仅限常压)、工程机械及配件、电动工具、加热设备、电热取暖器、塑料包装箱及容器、模具、紧固件、机械零部件、洗涤机械、金属制卫生器具、风机、金属制厨房用器具、帐篷、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家具、空气净化装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的制造及销售;五金产品、图书、其他日用品、办公用品及设备、灯具、电子产品、家用电器、仪器仪表、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制冷设备、通讯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汽车装饰物品销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集成电路设计;金属丝网设计、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1.对**金后盾****公司的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测绘; 2.测绘确定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坐标方位及界线; 3.测算宗地及建筑物面积; 4.提交宗地及建筑物《测绘报告》及测绘平面图; 5.管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及要求说明的相关事项; 6.测绘机构须遵守保密义务,其掌握的未以任何形****公司信息、数据、资料等除用作内部分析和制作方案外,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另作他用。 注:具体服务范围以最终签署的服务合同为准。 三、报名条件 1.具备相应法定从业资质的测绘机构,申报人注册地在**市辖区的优先考虑; 2.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公正判断的关系; 3.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4.具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等资产测绘的能力。 四、测绘费用 1、提供行业的收费标准和本项目的报价方案,接受垫付前期费用; 2、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对测绘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测绘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3、如测绘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4、因破产案件的特殊性,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测绘费用的支付时间; 5、因破产案件的特殊性,如最终债务人无法清偿破产费用,接受无报酬服务; 6、最终报酬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工作量,接受法院和管理人的调整。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报名人应于指定的时间之前向管理人提交纸质版申报书(一式叁份)。申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参与意向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的测绘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负责本项目主要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复印件); 5、报价方案:其中应包括完成项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差旅费、食宿费等费用,该项包含承诺垫付相关费用; 6、测绘相关业绩证明等(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参与破产企业测绘工作经验); 7、本项目的工作计划、人员安排; 8、本机构及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竞业禁止、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清算所涉不公开信息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的承诺。 六、报名方式 本次申报采用现场申报: 地址:**省**市信都区泉北西大街1622号4层,联系人魏律师、李律师,电话150****4576、183****7720。 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9月29日16:00止。标书代写 七、其他事项 1、本次公开选聘测绘机构系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要****人民法院同意而为,管理人将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 2、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各申报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等事项由管理人评分决定,最后得分第一的入选,排名第二的为备选,如仅一家报名且符合条件,则直接入选; 3、关于最终入选结果,管理人将于报名截止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入选机构,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4、测绘机构的入场时间待签订委托合同后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本次测绘的相关事宜以委托合同约定为准; 5、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 ****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