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十楼办公场所修缮工程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23日
摘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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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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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十楼办公场所修缮工程
二、更正信息
文本通知
类型
文本通知 修改时间 暂停开标 终止开标 投标保证金 加急标书代写
标题 ****十楼办公场所修缮工程补充通知
内容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补充价格扣除的规则如下: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09-28 09:30:00,更正为:2026-09-29 09:30:00。加急标书代写

原公告的开启时间:2026-09-28 09:30:00,更正为:2026-09-29 09:30:00。加急标书代写

竞争性磋商判文件第二章 第三点中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扣除规则由原先的更正为:

1.价格扣除的规则如下:

项目

适用对象

比例

描述

2.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扣除规则如下

项目

比例

方法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10.00%

1、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总局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2、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根据《****财政厅****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通知》闽财规〔2024〕3号规定,同一采购包内,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实施优先采购的产品,给予产品价格报价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供应商在响应时必须对属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单独在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统计表中填写,并提供产品的证明资料(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附在报价部分且加盖供应商公章。未单独分项报价或未按规定提供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价格扣除。同一优先采购产品中各认证证书不重复计算价格扣除。强制类节能产品不进行价格扣除。同一采购包采购标的同时包含其它非优先采购产品的,供应商对优先采购产品和非优先采购产品进行分项报价,非优先采购产品的报价不得享受给予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扣除优惠。若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谈判小组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6年9月23日

附件
修改时间
标书售卖截止时间(报名)加急标书代写 2026-09-20 17:30:00
保证金截止时间加急标书代写 2026-09-28 00:00:00
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加急标书代写 2026-09-29 09:30:00
质疑截止时间加急标书代写 2026-09-28 00:00:00
三、联系方式
采购人: **** 采购代理机构: ****
地址: **市**街道崇德路 地址: **市******广场13号楼SOHO 2301室。
联系人: 王工 联系人: 小程
联系电话: 0595-****9025 联系电话: 0595-****7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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