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限 3年 出租底价 448500元/年 租赁面积(㎡) 1228.92 租金调整方式 不涉及 免租期 无 租赁用途 办公 租赁用途说明 不得用于娱乐、餐饮用途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是 装修改造说明 须在不损坏建筑原有安全结构及消防设施的前提下,允许适应性装修改造,****政府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否则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包括连带责任。 是否可转租 否 物业管理费 无物业管理费 水电气热等费用 承租方直接支付 是否支付押金 否 租金支付要求 按季度 事项说明 本租赁房屋系按间或按栋对外招租,不按权证面积计算。该房屋的建筑面积可能经测量机构测量存在差异,但不影响本次招租租金的价格。 抵押情况 不存在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人 否 房屋状态 本标的房屋状态为空置。 其他招租条件 1、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 2、租赁期内,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设备大、中、小修及日常维护等责任及相应费用均由出租人承担,承租区域及承租方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大、中、小修及日常维护等责任及相应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房屋租赁交接确认单》签订之日即为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自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一切与房屋有关的风险及责任均转移至承租人,包括但不限于维护维修责任、安全保卫责任、消防安全责任、卫生防疫责任等。 4、本次出租房产可用于办公,若承租方用于其他用途,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租方及时更正,且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的任何损失。 5、本次租金价格为增值税含税价格(税率5%)。 意向承租方范围 依法设立并有效续存的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 承租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承租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租流程 1. 本项目公告时间:2026.****.23-2026.****.14
2. 交易流程
2.1 参与报名
意向承租方应在项目公告期内至本网站注册并实名认证,登录账号后进入“我要报名”,填写“意向承租申请”并上传相应材料;同时,按照公告要求在本项目挂牌期满前交纳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意向承租方递交受让申请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申请意向承租资格。
2.2 参与交易
2.2.1 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且交纳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招租的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承租方应****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承租价格。
2.2.2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且交纳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以下方式确定承租方: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无优先权)
意向承租方参与竞价前需详细了解并确认竞价方案的内容。
2.3完成交易
报价/竞价完成后,联交所向交易各方发送结果通知,并在收取交易方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出具交易证明。租赁双方应及时按照本项目公告内容及交易证明内容签订租赁合同。 其他说明 本次出租房产为**市**区沪杭公路8484弄18号03室2-5层,租期3年,面积1228.92平方米(含1层楼梯间),以上面积为实地勘测,若经任何测量机构测量存在差异的,不影响本次招租确定的租金的价格。 本项目参照《**市国资国企不动产租赁业务操作细则》执行。 交易服务费付费主体 双方各付 交易服务费 联交所为组织招租活动收取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为:
租赁期限在3年以下的,按照首年首月租金成交价格的0.5倍收取;
租赁期限在3年及以上的,按照首年首月租金成交价格的1倍收取
保证金事项 1.交纳金额:10000元
2.交纳时间:招租信息披露日起至披露期满日前****银行账户,实际以联交所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承租资格。
3.交纳方式:线上缴纳
****银行及账号
4.退还方式:(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的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全额返还;(2)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完成后及时全额返还;(3)如出租方未确认意向承租方承租资格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未被确认资格后的1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5.为保护租赁各方合法利益,出租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有效材料经联交所确认,且已经交纳保证金的,即获得交易资格,意向承租方需遵守联交所关于保证金的相关规则,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承租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出租方及交易机构可扣除该意向承租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如该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偿。(1)意向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联交所损失的;(2)意向承租方通过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3)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4)竞价期内,各意向承租方均未有效报价的;(5)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6)其他依据联交所有关保证金的规则有权扣除保证金的情形。
| 招租条件 |
| 承租方需承担的其他费用 |
| 押金及租金支付要求 |
| 其他说明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