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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24 08:50
当事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396180)
经查,你单位在****公司硅砂深加工技术改造项目开工前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及投产前未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第三十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规定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及《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之规定,根据《****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中“开工前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及投产前未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情形,应当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并通过**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公开期限为1年。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公开之日起六十日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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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