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市场导向、高效便民、服务大众”的原则。既要使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分布合理,进出有序,又能满足所在区域消费者的需求,确保市场全覆盖,更好服务社会。
第四条 申请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县烟草专卖局主管全县烟草专卖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定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布局规划标准
第六条 依据**县居民居住区域的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规划为城网、农网。
第七条 (一)城网零售点布局,根据人口密度、居住集中程度、功能区域,按照“总量+距离”调控模式,****社区街道。
1、**社区:包括**上、中、****菜市场)卷烟零售网点商圈为商业(集贸)区、政务(商务)区,该区域人口密度较大,毗邻两户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50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25米,总数控制在50户以内。
2、**社区:包括**下、****消防队)、卷烟零售网点商圈为居民区(村),人员较少,毗邻两户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60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30米,总数控制在10户以内。
3、不在**、**社区的其他道路的毗邻两户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距离不能少于60米,与街道异侧的间距不少于30米,总数不超过5户。
(二)农网零售点布局,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人口数量、居住分散程度、交通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1、建设镇农网零售布局点包括其下辖亚通村、日西村、扎盘村、播麦村、达柯村、嘎巴村、麻通村、白麦村8个行政村原则上按照1村1户进行设置。
2、盖玉片区包括盖玉镇(德来村、下辖德沙孔村、洛格村、亚达村、打乙西村、沙拖村、洞中村、苏日村、协巴村、郎帮村、火龙村11个行政村)、沙马乡(下辖门呷村、火巴村、瓦岗村、学巴村、布格村5个行政村),其中德来村总数不超过10户,苏日村总数不超过30户,其余行政村原则上为1村1户。
3、阿察片区包括阿察镇(下辖阿察村、查科村、昌拖村、班充村4个行政村)、辽**(下辖辽西村、昌麦村、达科村3个行政村)、麻绒乡(下辖麻绒村、德荣村、格塔村、如冲村、安池村、然本村6个行政村)、麻邛乡(下辖麻邛村、甲旭村、安孜村、**村4个行政村)、纳塔乡(下辖纳塔村、卡塔村、昌根村、安巴村、邛巴村、乌衣村6个行政村)、安孜乡(下辖门马一村、门马二村、麻绒村、昌戈村、如须村5个行政村)、章都乡(下辖马拉村、阿色村、**村、查卡村、戈德村、**村、玉桑村、翁达村、色珠村、加桑村10个行政村)、绒盖乡(下辖绒盖村、优巴村、生公村、则巴村、俄巴村、协达村、边布村、仲学村8个行政村),阿察村总数不超过20户,其余行政村原则上为1村1户。
4、河坡片区包括河坡镇(下辖生戈村、定欧村、德来村、格学村、下达村、公布村、普**、仁白村、麦达村、根呷村、埃西村、则吾村12个行政村)、热加乡(下辖热加村、当巴村、藏东村、帕美村、孜巴村、拉龙村、盖公村、上牛沙村、下牛沙村、卡龙村、然章村、也康村、也良村、学多村、拉巴村、机米村、勒堆村17个行政村)、赠科乡(下辖尼龙村、八垭村、格沙村、格德西村、则达村、上巴卡村、岳达村、洛巴一村、洛巴二村、热卡村、扎**、德巴村、安章村13个行政村)、登龙乡(下辖伍沙村、定戈村、洞拖村、康通村、诺宗村、玛各村6个行政村)、**乡(下辖播恩村、伍宗村、茂叶村、八吉村4个行政村),其中根呷村总数不超过10户,其余行政村原则上1村1户。
(三)单独设置雪茄****专营店1户。根据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取得的许可证,原则上不得办理许可范围变更,如果申请许可范围变更的,需符合申请变更许可范围所对应的零售点布局规划。同一经营场所已核发普通卷烟零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不再另行核发雪茄烟专营零售许可证。雪茄烟零售点与其他卷烟、电子烟零售点互不作为布局参照,主要采取合理容量的方式进行布局,不设置间距限制。
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特殊场所标准
以下情况可以予以优待,在限制数量或限制距离上适当放宽。
****宾馆经营场所内部,不面向社会沿街对外开设门店,****宾馆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营业面积在1000㎡以上休闲娱乐场所、餐饮店等服务型单位,****营业部对内经营的,一个场所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部队、监狱等,有通信覆盖的,具备办证条件的,可在驻扎区内设置1个零售点。
(四)水电开发、矿石开采及工程建设等临时施工建设工地(有通信覆盖)烟草制品零售办证管理按照实际需求在工区和项目部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其许可证有效期限根据工程施工时间确定,该工程完工,其许可证有效期终止。
(五)为****工作部署,支持县委、县政府引进的重点项目,经研究,县局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给予专项支持,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要求在所属区域原间距要求上放宽50%,其具体办理资格****县委、县政府正式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予以确定,并按规定程序审核办理。
(六)具备安全技术和安****加油站便利店,可以设置 1 个零售点。
第九条 开****接待中心内部,最多可设置 1 个零售点;封闭式旅游景区内部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三章 优待政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放宽办证条件。
(一)申请人为视力残疾的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的一、二、三级,言语残疾的一、二、三级,肢体残疾的重度(一级)、中度(二级),持****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材料)的,不受区域数量限制,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要求在所属区域原间距要求上放宽50%。该优待政策申请人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只能享受一次。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小学、幼儿园**、搬迁、通道改变等客观原因导****小学、幼儿园周围范围内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持证人****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以及以上客观原因消除后,持证人对新许可证申请歇业的同时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区域数量限制,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要求在所属区域原间距要求上放宽50%。
(三)残疾军人、烈士家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或享受低保待遇,持****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材料)的,不受区域数量限制,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要求在所属区域原间距要求上放宽50%。因享受优待而准予许可的,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告知利益相关人有关权利。
(四)政策扶持需要:为支持乡村**、招商引资等地方政策,推销本地农产品、农副产品、文创产品或乡村**项目,县政府设立的定点销售点(如:******社、文创等产品展示厅等),有政府相关部门相关文件支撑,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区域数量限制,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要求在所属区域间距要求上放宽50%。
第十一条 因享受优待而准予许可的,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告知利益相关人有关权利。
第四章 禁止性条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置烟草零售点、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资格类禁止性条款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场所。具****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方式方面
1、通过涉烟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诊所、医院、党政机****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学校,****中学、****学校等。
第十四条 本规定间距测量方式按照**烟草专卖局规定统一测量方式进行测量。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以内”“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不溯及已经合法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存量零售户;****小学、幼儿园禁设区域或存在重**全隐患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不得办理变更、补办。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6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22年修订版)》(白府办函〔2022〕3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上级烟草专卖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