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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中心”设备采购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9月4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河****商贸有限公司 | ||||
| 地址:**市**市满村镇商业街3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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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全部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在未分包装情形下,把制造商为大型企业的合规货物一概排除,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专门面向包要求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本身合法;投诉不反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政策,亦不要求大型制造商货物进入专门面向包享受扶持。投诉主张的是:对不适宜由中小企业充分提供的设备,应通过非专门面向包保障大型制造商合规货物的参与权。但本项目未设任何非专门面向包,导致大型制造商合规货物在全部采购包中均无参与路径,该“整体一包+无分流”设计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一)关于投诉事项1、3,本次采购系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的货物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应当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招标文件前附表第33条的表述及《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的设置,系对“全部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这一政策要求的细化,未将投标供应商自身规模作为资格条件,也未禁止大型企业作为投标主体参与投标,其限制对象为“大型企业制 造的货物”。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算金额未超过200万元,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七条关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规定。采购人未设置非专门面向采购包,不属于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二)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预算179.44万元,属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已说明其系结合32项设备的临床用途、市场供应情况、注册证覆盖范围、售后服务及全生命周期维护保障能力等因素进行了需求调研,并认为均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投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本机关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处理结果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财政局 | ||||
| 2026年9月2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