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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审批局 | 成文日期:2026年09月23日 |
| 标 题:****审批局关于同意****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灵审批社会〔2026〕57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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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会〔2005〕35号)等规定,对你公司报送的申请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组织形式:****公司,办公地址:**市**县三海街道海峰**八巷12号一楼。
二、同意黄叶春担任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
三、你公司从事的代理记账业务活动应遵循《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统一会计法规制度,接受委托办理以下相关会计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报告;
****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你公司及从业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此复。
****审批局
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