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信息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生命健康****基地智能化工程
三、采购日期:2026年06月18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公司
地址:**市湖墅南路247号5楼
被投诉人1:**县城镇****公司
地 址:
被投诉人2:****体育局
地 址:**县**街道**路35号
相关供应商:****
地 址:****广场东侧3号
五、基本情况
浙****公司关于**县生命健康****基地智能化工程(编号:****,包号:标项1)采购结果的投诉,于2026年08月27****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投诉事项1:投诉人主要依赖制造商官网公开参数及URL时间戳推断产品实际性能,但官网信息可能存在批次差异、定制化生产或后期更新,不能直接等同于投标文件承诺内容及实物标准,需以投标文件为准。根据******公司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供的产品证明函,型号为DHL460UCM-EF的46寸LCD拼接屏有拼缝3.5mm以及1.7mm两种,可按订单自行选配不同液晶面板模组。因此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采购要求,资料真实有效。故对于该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3.2.2条款的具体表述是要求“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并没有提及证书上声明的生产厂必须与制造商一致;节能认证体系中制造商与生产厂分离的行业现象也并未被招标文件否定排除。经****总局****中心网站,该证书可查到;且本****认证中心,对方回复该节能证书真实有效。故对该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