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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你单位《关于****小学项目办理供地手续的请示》(晋池政〔2026〕25号)收悉。根据《**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经《****政府关于****小学教学楼及配套建设等30个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闽政地〔2003〕1130号)批准,位于池店镇御辇村的国有建设用地0.6807公顷;经《****政府关于**市2025年度第七十四批次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泉〔2026〕52号)批准,位于池店镇御辇村的国有建设用地0.0557公顷,合计0.7364公顷(原地类为属池店镇御辇村集体所有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364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小学作为****小学改扩建项目建设用地。
二、未经批准,该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本项目用地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由你单位与****小学商定支付。
四、核定划拨土地使用价款306315元(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用306315元,其中经闽政地泉〔2026〕52号文批准的0.0557公顷国有建设用地已按规定缴纳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用,不再计入划拨土地使用价款),契税等相关规费由****小学按规定缴纳或申请减免。
五、本项目用地面积计入闽政地〔2003〕1130号、闽政地泉〔2026〕52号文批准的****小学教学楼及配套建设等30个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市2025年度第七十四批次土地征收指标。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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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