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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地编号: | ****地块 | 宗地总面积: | 1.524公顷 | 宗地坐落: | **市**区**街道下沙裕丰围村(裕丰围旧村改造项目) | ||
| 年限: | 70年 | 土地用途: | 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二类) | 项目名称: | |||
| 划拨价/出让价: | 31115万元 | 受让单位: | **** | ||||
| 备注: | 一、根据《****政府关于**街下沙(裕丰围片)旧村改造实施方案(片区策划)的批复》(穗埔府函〔2024〕218号),同意该项目采取**改造模式,融资地块协议出让给改造主体与市场主体组成的**企业进行开发建设。 二、用地规划指标执行《关于核发**区**街下沙(裕丰围片)旧村改造项目规划条件的函》(穗规划**业务函〔2025〕11862号)。其中融资AP****020地块二类居住用地面积15240平方米(为可建设用地),绿地3275平方米,道路面积1651平方米。二类居住用地的容积率≤4.96,建筑面积为75594平方米,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建筑限高未作要求。三、根据项目改造批复时点执行的计收标准,本协议出让地块按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点市场评估价20%计收出让金。经评估,地块平均楼面地价为20580元/平方米,地块总价值为155572.45万元,协议出让价格拟按20%确定,即:协议出让价款总额=地块总价值155572.45万元×20%=31115万元(向上取整至万元,出让价格未包含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 四、本地块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星级要求、装配式建筑要求、好房子建设要求、节能环保、噪声振动等建设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五、受让人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有古代文化遗存,应即刻保护现场,立即报请文物部门进行保护和抢救性发掘。 六、受让人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土壤或地下水等存在异常,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七、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依据《**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移交,其中****幼儿园、社区居委会、社区议事厅、社区服务站、文化室、星光老年之家、可回收物便民回收点、再生**回收点、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由受让人****政府相关单位或其指定单位。 八、本次供应地块总用地面积中的绿地,由受让人实施建设,待建设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园林局。本次供应地块总用地面积中的规划市政道路涉及的建设费用、管线迁改等相关资金由受让人出资,该市政****政府交通部门统一建设、管理。 九、出让价格未包含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地下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除外),项目地下空间规划方案明确后,办理登记前,受让人需申请缴交地下空间出让金,计收标准按申请补缴时点的政策执行。 十、受让人应按照《**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投保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十一、地块内拟建工程项目施工中产生的砂石土**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料的相关规定,超出该项目自用部分的砂石****政府处置,不得自行销售,不得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十二、本次供应地块总用地面积中的绿地范围内存在现状公共给排水设施,未对地块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建设造成影响,受让人应对该公共给排水设施保留现状。 | ||||||
二、公示期:2026年09月24日 至 2026年09月28日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材料形式向我局反映。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局****分局
单位地址:**市**区汇星路81号A栋5、6楼
邮政编码:510000
联 系 人:吴小姐
联系电话:020-****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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