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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2026﹒第19次)精神,****分别于2025年9月7日和9月15日组织召开了劳保用品采购项目首次和二次比选会议。两次比选的参选单位均少于3家,参照《**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03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的规定,我公司不再组织开展劳保用品采购项目比选工作。
首次比选,参加比选的单位仅有****公司和****公司2家,不满足比选基本条件;二次比选,参加比选的单位仅有****公司和****2家,不满足比选基本条件,两次比选失败。经过对****公司和****资格审查,****符合参选单位资格要求,且报价符合比选控制价要求。根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公司直接委托****为****劳保用品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劳保用品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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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