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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 2026-09-21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分局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9月21日-2026年9月2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中心生态环境窗口(县城**路86号)
联系电话:0533-****229
电子邮箱:****@163.com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生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 与情况 | 备注 | |
| 1 | ****年产400吨集装袋项目 | **省**市**县鲁村镇鲁村二村北侧 | **** | **量石****公司 | 本项目投资800万元,购置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圆织机、搅拌上料机、拉丝机、裁剪机、缝纫机、打包机等设备38台(套),项目建成后达到年产集装袋400吨的生产规模。 | 1、废气:本项目有组织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的排放限值,有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限值。无组织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中的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须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限值要求。 2、废水:本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3、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废:本项目固体废物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失、遗撒;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 报告表 | ||
| 2 | **振****公司年产100万件汽车变速器辅助支撑弹性梁项目 | **市**县南**镇****委员**南400米 | **振****公司 | **量石****公司 | **振****公司拟投资3000万元建设**振****公司年产100万件汽车变速器辅助支撑弹性梁项目。 | 1、废气:项目施工期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项目营运期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中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有组织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非重点行业II时段排放标准。项目营运期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2、废水:项目生产过程无废水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项目无废水排放。 3、噪声: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昼间70dB(A),夜间55dB(A));项目营运期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废:一般固体废物须满足《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相关要求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公告2021年第82号)要求,危险废物贮存点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的规定。 | 报告表 | ||
| 3 | 山****公司年产50000吨铝基复合材料项目 | 淄****人民政府东南120米 | 山****公司 | **弈成****公司 | 租赁现有车间,购置铝基复合材料生产线4条,安装搅拌罐、压滤机料仓、传送带、粉碎机等16台,以氢氧化铝、拟薄水铝石、木质素、纤维素、元明粉为主要原材料,通过投料混合、压滤、烘干、粉碎等工序,年产50000吨铝基复合材科。年产50000吨铝基复合材料。 | 1、废气:施工期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具体标准值见表3-3。 本项目营运期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中重点控制区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 2、废水: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施工,施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定期清运,施工期无废水外排。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运。 3、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废:项目一般固体废物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要求,暂存区防渗要求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的相关要求。 | 报告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