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 发文机关: | ****环境局**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9-24 |
项目名称:******年产3万吨新能源汽车用钢管项目
建设地点:****开发区莲华山ES9-7地块
建设单位:******年产3万吨新能源汽车用钢管项目
环评机构:******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前身为**市****公司,企业建有两个厂区,十里牌厂区和莲华山厂区。现将老厂区贺村镇十里牌19****开发区莲华山ES9-7地块(位于现有莲华山厂区项目北侧地块,与现有项目厂区形成一个整体厂区),利用新供地20.88亩,建设生产车间及其他附属生产设施,淘汰低效落后的冷拔机、表面处理设备及空压机等设备,利用现有部分冷拔和检测设备,购置高效先进的酸洗产线、热处理产线、冷拔产线等生产线设备及配套环保处置设施。项目建成后,原十里牌厂区年产2.5万吨精密钢管和1万吨毛管的产能调整为年产3万吨新能源汽车用钢管,同时生产线智能化水平提升,人工成本减少,从而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实现全厂智能化、绿色化。本报告不含辐射,涉及辐射需另行报批。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业主承诺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内容 要素 | 排放口(编号、名称)/污染源 | 污染物项目 | 环境保护措施 | 执行标准 |
| 大气环境 | DA004 | 硫酸雾 | 经收集后进入碱液吸收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废气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 |
| DA005 | 颗粒物、SO2、NOx | 经热处理炉自带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 《**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浙环函〔2019〕269号) | |
| DA006 | 抛丸粉尘 | 抛丸粉尘经抛丸机自带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排气筒DA006排放 |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 | |
| DA007 | 漆雾、非甲烷总烃 | 经水喷淋+干式过滤除漆雾后与烘干废气汇合后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尾气经不低于15m高的排气筒DA007排放 |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46-2018) | |
| 厂界 | 硫酸雾、 | / |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 | |
|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 | / |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46-2018) | ||
| 厂区内 | 非甲烷总烃 | / | ||
| 地表水环境 | 清洗 | 清洗废水 | ****处理站处理达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中间接排放标准纳****处理厂 | 《****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放(其中COD、氨氮执****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标准中总铁参照执行《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DB33/844-2011) |
| 生活污水排放口 | CODCr、NH3-N等 |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纳管进****处理厂 | ||
| 声环境 | 生产设备 | Leq | 整体隔声、基础减振、消声器、声屏障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 电磁辐射 | 本项目涉及辐射部分,需另行报批。 | |||
| 固体废物 | 1、**面积约60m2的危废仓库;该暂存场所应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化建设。 2、**一般固废仓库,该暂存场所应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三防要求。 3、本项目产生的危废全部委托外部有资质单位处置,建设单位不进行危废自行处置;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或外运处置。 | |||
| 地下水 防治措施 | 按照“分区防渗”要求,危废仓库、废水收集处理设施等,按重点防渗区要求进行建设;其他区域(不包括办公区)按一般防渗区要求进行建设等措施。 | |||
| 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 按照“分区防渗”要求,危废仓库、废水收集处理设施等,按重点防渗区要求进行建设;其他区域(不包括办公区)按一般防渗区要求进行建设等措施。 | |||
| 生态保护措施 | / | |||
| 环境风险 防范措施 | 要求企业在设计过程中对潜在风险事故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要求建设单位在本次项目实施投运前按规范完成应急预案的修编工作。一旦发生事故,立即采取措施启动预案,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 |||
联系人:****环境局**分局
联系电话:0570-****913
通讯地址:****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