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公司
联系人:丁建伟
地址:**市**区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
邮编:310000
我公司于2026年09月17****公司邮寄递交方式递交关于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经核实,现就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有倾向性,疑似倾向于西门子品牌的磁共振设备,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质疑事项1答复:
本项目带▲标记参数(高斯线范围、裸磁体长度、磁体重量、最大Z轴扫描FOV、最大单轴梯度场强、独立射频接收通道数、最低床位等)均为客观可量化硬件性能指标,上述指标系采购人结合本院临床业务需求:长磁体适配身高较高患者检查、满足全身高清多部位成像、适配机房安装场地限制,重磁体保障磁体运行稳定性、满足复杂临床序列成像需求,经前期市场调研后设置,参数与本项目实际业务需要相匹配。
贵司仅主观推断“只有西门子品牌才可以取得较高分”,未提交第三方检测报告、产品公开手册、市场调研材料等有效证据证明前述参数仅有单一品牌能够满足,未能完成举证义务。经采购人市场调研,国内多家主流1.5T高端磁共振设备机型均可达到或优于上述指标,不存在参数唯一性、排他性。
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第3点明确约定:采购需求中出现的品牌、型号、专有技术名词仅作参考,不属于指定品牌,供应商可选用其他相当的品牌、技术方案替代。
贵司方单方面认为“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有倾向性,疑似倾向于西门子品牌的磁共振设备”,但未能提供有效的事实依据及证明材料,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招标****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质疑事项1不成立。
质疑事项2:
付款方式设置不合理。
质疑事项2答复:
本项目属于大型医疗设备采购,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均可参与投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二条、第九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与中小企业订立合同后的实际履约付款行为,并非强制要求招标文件合同模板统一设置“6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的条款。本项目招标文件付款方式条款统一设置三年分期付款,未区分中标供应商企业规模,存在合规瑕疵,后续将对招标文件付款方式条款予以更正。因此,质疑事项2成立。
质疑事项3:
本项目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没有具体明确的判断标准。
质疑事项3答复:
招标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各评分档位,均已列明投标文件应当提供的具体响应要素。例如:项目实施方案各档位对实施进度计划表、对接方案、实施人员名单、安全保障措施作出明确要求;培训方案各档位对培训计划、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地点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售后服务评分将12小时现场维修书面承诺作为二档得分的明确响应条件。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必须以投标人实际递交的投标文件书面材料为依据,严格对照各档位要求开展逐项评审,不得脱离投标文件主观评判。通过明确界定评分依据,避免主观臆断,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对评审因素细化的要求。标书代写
项目实施方案、培训、售后服务属于服务方案类评审内容,方案完整性、合理性无法全部转化为纯数字指标,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禁止此类分档评审模式。贵司仅依据部分文本表述主张评分标准违法,未提供充分佐证材料。因此,质疑事项3不成立。
质疑事项4:
主观分值占比太高,设置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质疑事项4答复:
贵司所引用的文件属于外省指导性文件,不适用于**壮族自****政府采购项目。国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财政部部门规章,未对货物类采购项目主观评审分值设置**统一的强制性上限;**壮族自治****政府采购主观分值比例的强制性约束文件。
本项目属于大型医疗设备采购,设备操作培训、长期运维****医院临床业务持续开展,服务履约质量对采购目标实现至关重,设置对应评审分值具备实际业务需要。本项目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服务水平、售后服务等,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规定。评审因素已细化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通过量化扣分规则限制专家自由裁量权,确保评审客观性。因此,质疑事项4不成立。
处理结论
综上,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3、4 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事项2成立,我单位将对本项目招标文件付款方式相关条款予以更正。对贵公司在质疑函中提出的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部分不予支持。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釆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附件:质疑函
采购代理机构:****
2026年09月24日
附件信息:
回复函附件-质疑函.pdf (2.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