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公司90万t/a矿井兼并
重组整合项目对**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
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山****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山****公司9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对**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的申请》(山桦字〔2026〕208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局组织专家组对你单位编制的《山****公司9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对**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形成了《山****公司9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对**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山****公司9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位于**市张兰镇**村东南,****煤矿企业兼并重****办公室以晋煤重组办发〔2009〕61号文、晋煤重组办发〔2011〕18号文批复该矿井为整合矿井。******厅为该公司核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XC140********112 ****5308),批准开采2号-11号煤层,井田面积4.0431km2,开采标高1140m至290m。
二、该矿井田中**2.7481km2位**山泉域范围,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距泉域重点保护区100m。
三、原则同意《报告》有关评价结论。该矿煤层开采所形成的导水裂缝带、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会导致开采煤层以上含水层地下水水位下降或疏干、地表清泉水减少甚至断流,将对井田及影响范围内地表水**、孔隙地下水**和裂隙地下水**产生影响。
该矿井田内岩溶地下水水位标高896m-922m,批采煤层底板标高1140m至290m,批采煤层于井田内大部分带压,2号、3号、5号、7号、9号、11号煤层最大突水系数分别为0.040MPa/m、0.050MPa/m、0.056MPa/m、0.070MPa/m、0.123MPa/m、0.167MPa/m。根据《煤矿防治水细则》底板受构造破坏地段临界突水系数0.06MPa/m,2号、3号、5号煤层和7号、9号、11号煤层突水系数<0.06MPa/m的区域,在沿导水构造留设足够的防隔水煤(岩)柱和采取注浆封堵止水措施后,煤矿开采基本不会对泉域岩溶地下水**产生影响;7号、9号、11号煤层突水系数≥0.06MPa/m、<0.10MPa/m的区域面积分别为0.4956km2、0.7522km2、0.4321km2,划为暂不开采区;9号、11号煤层突水系数≥0.10MPa/m的区域面积分别为0.6412km2、1.6721km2,划为禁采区;并应明确暂不开采区和禁采区拐点坐标。严禁利用渗坑、渗井及废弃钻孔等排放废污水,禁止采用疏水降压的方式采煤,并制定防治岩溶地下水发生突水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
该项目井**南边界距**泉域重点保护区100m,****煤矿开采不会对泉域重点保护区产生影响,业主应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沿井**南边界留设50m以上的保护煤柱。
四、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水**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水**保护法律法规及规定,认真落实经审查批复的《报告》和《审查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并制定突发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置预案。
五、建设单位应采取严格的水**保护和防治措施。项目矿坑水经处理后回用,剩余矿坑水应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后方可外排;工业场地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业主应修建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项目矸石应综合利用,剩余矸石送至该矿矸石场填埋处置;危废应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应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
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区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处理措施,矸石场底部及边坡防渗层渗透系数应不大于1.0×10-7cm/s,废污水收集池、废污水管道、化粪池、渗滤液收集池、垃圾暂存处、危废暂存间等防渗层渗透系数应不大于1.0×10-10cm/s。
六、****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在泉域范围内的水**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
附件:山****公司9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对**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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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