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桦凯珑煤业有限公司9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对洪山泉域水资源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山西-晋中-介休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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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公司9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对**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6-09-24 15:34

山****公司90万t/a矿井兼并

重组整合项目对**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

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山****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山****公司9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对**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的申请》(山桦字〔2026〕208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局组织专家组对你单位编制的《山****公司9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对**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形成了《山****公司9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对**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山****公司9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位于**市张兰镇**村东南,****煤矿企业兼并重****办公室以晋煤重组办发〔2009〕61号文、晋煤重组办发〔2011〕18号文批复该矿井为整合矿井。******厅为该公司核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XC140********112 ****5308),批准开采2号-11号煤层,井田面积4.0431km2,开采标高1140m至290m。

二、该矿井田中**2.7481km2位**山泉域范围,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距泉域重点保护区100m。

三、原则同意《报告》有关评价结论。该矿煤层开采所形成的导水裂缝带、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会导致开采煤层以上含水层地下水水位下降或疏干、地表清泉水减少甚至断流,将对井田及影响范围内地表水**、孔隙地下水**和裂隙地下水**产生影响。

该矿井田内岩溶地下水水位标高896m-922m,批采煤层底板标高1140m至290m,批采煤层于井田内大部分带压,2号、3号、5号、7号、9号、11号煤层最大突水系数分别为0.040MPa/m、0.050MPa/m、0.056MPa/m、0.070MPa/m、0.123MPa/m、0.167MPa/m。根据《煤矿防治水细则》底板受构造破坏地段临界突水系数0.06MPa/m,2号、3号、5号煤层和7号、9号、11号煤层突水系数<0.06MPa/m的区域,在沿导水构造留设足够的防隔水煤(岩)柱和采取注浆封堵止水措施后,煤矿开采基本不会对泉域岩溶地下水**产生影响;7号、9号、11号煤层突水系数≥0.06MPa/m、<0.10MPa/m的区域面积分别为0.4956km2、0.7522km2、0.4321km2,划为暂不开采区;9号、11号煤层突水系数≥0.10MPa/m的区域面积分别为0.6412km2、1.6721km2,划为禁采区;并应明确暂不开采区和禁采区拐点坐标。严禁利用渗坑、渗井及废弃钻孔等排放废污水,禁止采用疏水降压的方式采煤,并制定防治岩溶地下水发生突水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

该项目井**南边界距**泉域重点保护区100m,****煤矿开采不会对泉域重点保护区产生影响,业主应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范》沿井**南边界留设50m以上的保护煤柱。

四、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水**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水**保护法律法规及规定,认真落实经审查批复的《报告》和《审查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并制定突发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置预案。

五、建设单位应采取严格的水**保护和防治措施。项目矿坑水经处理后回用,剩余矿坑水应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后方可外排;工业场地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业主应修建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项目矸石应综合利用,剩余矸石送至该矿矸石场填埋处置;危废应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应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

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区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处理措施,矸石场底部及边坡防渗层渗透系数应不大于1.0×10-7cm/s,废污水收集池、废污水管道、化粪池、渗滤液收集池、垃圾暂存处、危废暂存间等防渗层渗透系数应不大于1.0×10-10cm/s。

六、****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在泉域范围内的水**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

附件:山****公司9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对**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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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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