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厂**年洗选能力120万吨项目
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煤厂: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煤厂**年洗选能力120万吨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昔宏达发〔2026〕06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煤厂**年洗选能力120万吨项目水**论证表审查意见》,经研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煤厂**年洗选能力120万吨项目位于**市**县大寨镇洪水村南,2009****改革局以昔发改投字〔2009〕106号文对该项目予以立项。建设规模为年洗选原煤120万吨。
二、同意该项目生产、生活取水水源为洪水河地表水,现阶段按60万吨/年产量核定项目取水量2.66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2.61万m3/a,生活取水量0.05万m3/a。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供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煤厂北侧约40m处洪水河右岸,坐标为东经113°40' 37.65",北纬37°34' 11.36"。
四、洪水河地表水水质所检测项指标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可作为该项目生产、生活取水水源。
五、基本同意该项目《报告书》提出的废污水处理方案。项目生产废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应全部回用,生活废污水由环卫部门定期清掏处理,不得外排;固废应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置。业主应做好厂区污染区域防渗措施,建设足够容量的废污水收集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确保废水不入渗不外流。
六、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财政厅 ****总局****税务局 ****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4〕9号)等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依法依规缴纳水**税。
七、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建设单位应向我局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经验收合格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九、建设单位应严格****煤厂**年洗选能力120万吨项目水**论证表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水利局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和计划用水管理。
附件:****煤厂**年洗选能力120万吨项目水**论证表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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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