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30万吨/年硫酸钾项目
对郭庄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
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办理****公司30万吨/年硫酸钾项目对郭庄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的申请》(欣文〔2026〕12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局组织专家组对你单位编制的《****公司30万吨/年硫酸钾项目对郭庄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形成了《****公司30万吨/年硫酸钾项目对郭庄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公司30万吨/年硫酸钾项目位于******开发区****园区内。2025年8月21日,****管理委员会对该项目出具了**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该项目占地面积85691.95m2,采用芒硝转化法生产硫酸钾,生产能力30万吨/年。
二、该项目处于郭庄泉域范围,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内,距泉域重点保护区最近距离约19.7km。
三、原则同意《报告》有关评价结论。根据项目工勘资料,项目区范围内松散层厚度2.2m~21.5m,未见浅层孔隙水;岩溶含水层顶板埋藏深约2.2m~21.5m,岩溶水位埋深为156.5m~168.5m,该项目建设基础开挖最大深度为4.5m,未触及岩溶水。项目区岩溶含水层埋深较浅,禁止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施工和运营期废污水污染地下水。
四、基本同意《报告》提出的水**影响分析及防治措施。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各项水**保护法律法规及规定,认真落实经审查批复的《报告》和《审查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并制定突发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置预案。
五、建设单位应采取严格的水**保护和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应设置移动厕所,生活废物由环卫部门集中收集;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项目运营应修建足够容量的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废污水收集池,确保废污水不外排。固废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危废交由资质单位回收处置。
建设单位应对危废库、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废污水管沟、初期雨水池、事故水池等区域进行严格的防渗措施,重点区域防渗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10-12cm/s。
六、****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在泉域范围内的水**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
附件:****公司30万吨/年硫酸钾项目对郭庄泉域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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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