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桦凯珑煤业有限公司9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山西-晋中-介休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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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公司9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6-09-24 15:33

山****公司90万t/a矿井兼并

重组整合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山****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办理山****公司9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晋桦凯珑字〔2024〕15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山****公司9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水**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经研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山****公司9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位于**市张兰镇**村东南,****煤矿企业兼并重****办公室以晋煤重组办发〔2009〕61号文、晋煤重组办发〔2011〕18号文批复该矿井为整合矿井。******厅为该公司核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XC140********112 ****5308),批准开采2号-11号煤层,井田面积4.0431km2,开采标高1140m至290m。

二、同意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该矿处理后的矿坑涌水,生活取水水源为该矿深度处理后的矿坑涌水。核定总取水量20.14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14.42万m3/a,生活取水量5.72万m3/a。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供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矿坑水取水****处理站出水口,坐标:东经112°08′34.4″,北纬37°03′42.3″。

四、处理后的矿坑水水质所检测项指标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评价为Ⅲ类水,可以作为该项目生产用水水源。深度处理后的矿坑水水质所检测项指标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可以作为该项目生活用水水源。

五、基本同意该项目《报告书》提出的废污水处理方案。项目矿坑水经处理后回用,剩余矿坑水应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后方可外排;工业场地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业主应修建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固废、危废应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置。

六、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财政厅 ****总局****税务局 ****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4〕9号)等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依法依规缴纳水**税。

七、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建设单位应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经验收合格,并由 我局发放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九、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山****公司9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并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附件:山****公司90万t/a矿井兼并重组整合项目水**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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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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