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90万t/a矿井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办理******公司90万t/a矿井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石煤字〔2026〕21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90万t/a矿井项目水**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经研究,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公司90万t/a矿井项目位于**县寒王乡石港村至红卫村一带,****委员会以晋发改能源发〔2005〕787号文对该项目予以核准。******厅为该矿核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212****6518),批准开采15号煤层,生产规模90万t/a年,**面积7.4712km2,开采深度:1324.97—674.97m。
因业主单位持有编号为****的取水许可证已过期,现申请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二、同意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为该矿处理后的矿坑涌水,职工生活及外供石港村居民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核定总取水量21.83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15.68万m3/a,职工生活取水量6.15万m3/a。另外供石港村居民生活取水量2.92万m3/a。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供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矿坑水****处理站**池,坐标:东经113°24′43″,北纬37°11′2.0″;岩溶地下水水井位于旧工业场地,坐标:东经113°25′27.33″,北纬37°9′17.30″。
四、该项目处理后的矿坑水各项水质检测指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可以作为生产取水水源;岩溶地下水水质所检测各项指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水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可以作为职工生活及外供石港村居民用水取水水源。
五、基本同意该项目《报告书》提出的废污水处理方案。项目矿坑涌水经处理后回用于本矿生产****煤厂生产用水,剩余部分达地表水Ⅲ类水后方可外排;工业场地生产生活废污水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业主应修建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污水收集池,确保废污水不外排,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固废、危废应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处置。
六、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财政厅 ****总局****税务局 ****水利厅《关于明确我省水**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4〕9号)等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依法依规缴纳水**税。
七、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鉴于该项目取水工程及设施已建成,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提交有关核验资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九、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水利局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和计划用水管理。
附件:******公司90万t/a矿井项目水**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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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