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市骆马湖新店水源地生态治理工程建设方案”的请示》及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6年9月17日至2029年9月16日。
一、基本同意**市骆马湖新店水源地生态治理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项目位于**省**市**市新店镇、骆马湖东部,相应骆马湖东堤桩号14+700~15+590。根据《淮河流域重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项目涉及骆马湖岸线保护区。项目旨在改善水源地取水口区域水生态环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态清淤和生态缓冲带、生态围隔建设。
1.生态清淤
项目对区域内洲滩的南侧片区、取水头部半径500m范围内湖底进行清淤,平均清淤深度0.5m,湖底高程由17.30m~21.00m(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降至16.50m~20.50m。对骆马湖湖东堤迎水侧护堤地外50m范围内的湖底进行清淤,清淤底高程为20.50m,底宽50m,顺堤方向清淤长度900m。
2.生态缓冲带建设
项目对洲滩东部进行削滩修整,削除平均面积约753m2(东西向宽度最长约37m,南北向长度最长约50m),削至底高程20.50m。
项目采用0.5m厚抛石对骆马湖东堤桩号14+700~15+590范围内迎水侧岸坡及洲滩周边岸坡进行生态防护,坡顶、坡底设固滨笼压顶、固脚。骆马湖东堤迎水侧岸坡由湖底(20.50m)护至平滩地(23.50m),边坡1:2.6,护岸总长890m;洲滩南、北岸护砌顶高程23.00m,与现状挡墙相连,底高程21.00m,边坡1:3,护岸总长1750m;对岸坡防护固脚以下约10m范围内区域进行水生植物群落修复。
3.生态围隔建设
项目在取水口周围建设矩形橡胶生态围隔(长120m、宽100m)接至洲滩**,围隔总长340m。围隔由上层橡胶浮筒、下层拦藻隔帘、配重石笼及固定绳组成,并采用镀锌钢管桩固定,桩深2.5m,桩径89mm,总计70根。
项目区域控制点坐标:
西北角:******E,******N;
东北角:******E,******N;
东南角:******E,******N;
西南角:******E,******N;
二、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界限进行,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行不得影**利工程的巡查、养护维修和防汛抢险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河湖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置施工临时办公区和生活区,河湖管理范围内严禁弃土弃渣,汛前及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除该区域内施工临时设施,保障河湖行洪通畅和防洪工程安全。
三、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他项目需跨汛期施工的,你单位应组织编制度汛方案和防汛抢险预案,于汛前报当地防汛主管部****管理局、****水务局。
四、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管理局备案(审核)。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部位的施工****管理局负责。项目主体竣(完)工后,你单位应通知我委、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参加验收,有关竣工资料、竣工验收鉴定书及****管理局备案。
五、骆马湖是重要水源地,也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重要调蓄湖泊。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你单位或管理运行单位应落实水**保护措施,严禁污废水排入湖泊。项目建设及运行期的工程自身安全由你单位或管理运行单位负责。
六、项目建设如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占用、林木、砂石土**综合利用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你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今后如因湖泊治理与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该项目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单位或管理运行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八、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较大变动,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单位应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程序;其余一般****管理局组织审核,抄我委备案。
九、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国水利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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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7日
抄送:水利部河湖管理司,****水利厅,****管理局,****水务局,****管理局、****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