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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许****服务中心420台电动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项目 | ||||||||||
| 三、相关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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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本情况 | ||||||||||
| 在“许****服务中心420台电动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项目(不见面开标)”(ZFCG-G****016号)评审时,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严格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未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因素进行独立评标,存在对投标供应商声明函认定错误行为。 | ||||||||||
|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 ||||||||||
|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参照《**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情节轻微的裁量基准,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们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分别处以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 2.退****交易中心所发评审费。 |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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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