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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变更**产投**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内容的函》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8〕35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委意见函告如下:
一、我委于2026年5月8日以《****委员会关于**产投**分散式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南发改能源项目〔2026〕12号)对项目进行核准。现根据《****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区风电项目检修道路规范使用林地管理有关措施(试行)〉的通知》(**资发〔2025〕16号)要求以及用林报批流程实际需要,细化主要建设内容,同意该项目(项目代码:****)主要建设内容由“风电机组及配套附属工程”细化为“风电机组及风机基础、****电站基础、电气二次仓、预制舱、检修道路、开关站、集电线路、施工场地、工棚和仓库等配套附属工程”,其余总投资、建设规模、建设地址等技术指标与原批文保持一致。
二、请**产****公司凭本复函与原项目核准文件(南发改能源项目〔2026〕12号)办理项目其他相关手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项目总投资、建设规模、建设地址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2026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 2026年8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