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6年09月 24日至 2026年10月08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荔湖街景观大道北7****中心A区,邮编:
联系电话:020-****8751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项目名称 | ******项目 |
| 建设地点 | ******区增江街塔山大道166号****基地二期2号楼 |
| 建设单位 | **** |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市**区增江街塔山大道166号****基地二期2号楼。项目主要从事生产电子专用材料产品及塑料制品,涉及发泡、搅拌涂布、烘干等生产工序,年产OLED及LED屏密封固定胶带165万平方米、光伏电池/储能电池/新能源电池固定用双面胶82.5万平方米、光伏电池/储能电池/新能源电池缓冲及阻燃用IXPE泡棉胶带11万平方米、光伏电池/储能电池/新能源电池缓冲及阻燃用IXPE泡棉360万平方米。 |
| 环评机构 | **市****公司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项目搅拌、涂布等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TVOC、苯系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发泡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氨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一氧化碳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燃烧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生态环境厅****委员会****信息化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重点区域限值要求。厂界一氧化碳、甲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较严值;氨、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 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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