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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9-24 16:53:24
为推动**自治区工业绿色发展,规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工作,根据《**自治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藏经信发〔2024〕172号)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开展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机构征集工作。经企业自主申报、材料审核、综合评审,确定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机构名单,现予以公布。
为规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机构从业行为,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价机构技术支撑作用,保障评价工作客观公正、真实可信,现就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规范开展评价业务。列入本次名单的评价机构,应当严格遵照国家及自治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相关政策、标准规范开展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证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评价结论。评价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与被评价企业存在利益关联。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评价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评价工作规程、人员管理、质量管控等制度,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持续加强业务能力建设,主动适应高原工业固废评价工作实际需求。按要求及时报送年度工作情况、评价业务开展情况等相关材料。
三、强化监督管理。****信息化厅对评价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评价机构出现弄虚作假、评价质量严重不合格、存在失信违法记录、不接受行业监督管理等情形的,将依规移出评价机构名单。各地(市)经信部门要做好属地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厅反馈。
四、企业择优委托。全区工业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可从本公告公布的评价机构名单中择优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价工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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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