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6年**市本级为民办实事-中小学校教室灯光改造项目(四期)
三、采购日期:2026-08-1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D座单元2802号房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白沙**四里8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市**区阜外亮甲店1号恩济西园产业园16号楼A座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强制要求LED教室灯、黑板灯第5—18条全部参数均需CMA/CNAS检测报告佐证,大量非标指标抬高投标门槛,构成差别待遇,更正未涉及此问题,代理机构答复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2:实质性条款设置15日历天交货期,脱离大批量多校区施工实际,代理机构答复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3:商务评分设置建造师、八大员、社保证明等叠加评分,将法定资格、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更正未涉及此问题,答复违法。
投诉事项4:将IS09001/14001/45001三体系作为商务加分项,体系为自愿认证,变相限制新设、小微企业,更正未涉及此问题,代理机构答复理由无效。
投诉事项5:总分100分,价格仅30分(为法定最低下限)。技术56分中48分为无量化主观分,价格权重被实质性架空,严重弱化价格竞争,违反“低价优先、价廉物美”原则及评分量化强制规定,更正后仍未解决,答复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1.驳回投诉事项5。
2.投诉事项1、2、3、4部分成立。
3.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财政局
2026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