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娄底市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集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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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集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市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集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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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要求,****财政局起草了《**市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集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各方面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28日,反馈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163.com(联系电话:0738-****171)。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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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8日

**市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打造先进制造业高地,推进制造强市建设,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国预算法》《**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省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促进先进材料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打造先进制造业高地相关重点项目和重要工作的资金。本资金包括工业经济发展、数字产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先进技术转化应用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局****工信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县市区工信、财政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等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工信局做好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标准和方式,参与组织项目申报等工作;根据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建议等,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方向、标准和方式、需求测算方案、绩效目标等;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汇总、审查、评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根据预算编制要求,及时提供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具体组织项目管理和绩效管理;加强对县(市、区)工信部门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支持政策实施和验收工作。

县(市、区)工信部门围绕政策要求,对照申报条件,根据辖区实际审核推荐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工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诚实守信,承担对项目资金的真实申报、合规和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以零为基、以事定钱、以效促用”的原则,应当充分体现政策目标导向、绩效导向,遵循统筹平衡、突出重点、公开规范、注重绩效、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强化投入产出和绩效,实行管理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

(一)工信领域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发展行动计划及重大研究课题的编制。

(二)工信领域项目发展。主要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重点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等工信领域重点项目,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软件开发及互联网服务项目、数字赋能项目等。

(三)工信领域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于我市工信领域成效显著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小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机构)。

(四)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中央、省、市有关政策文件明确规定通过专项资金支持事项,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在上述支持方向内,每年根据党中央、****省委、****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制造业发展实际情况,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局按照零基安排、绩效导向、统筹协调、聚焦重点的原则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和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主要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支持的单位和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信用,积极配合财政、工信等部门工作,属于先进制造业、互联网及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领域合法经营企业。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技术较先进,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项目申报年度无重**全事故,无违法犯罪行为;

4、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奖励类支持条件和支持标准按照当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的条件和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九条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市级同类补助资金,同一项目或企业符合多项市级政策性奖补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支持原则执行。市级特别重大产业项目滚动支持标准、****工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并事前公开,滚动支持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公开公示后统一执行。对违规重复申报的,依规追回补助资金并追责。

第十条 市委、市政府明确需要支持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按照市委、市政府决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查与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对申报工作提出明确具体要求。****工信局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申请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申报表;

(三)项目单位情况表;

(四)项目有关核准(备案)文件、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批复文件;

(五)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等;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七)相关附件(具体要求见申报通知)。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工信(产业发展)、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按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县(市、区)工信(产业发展)、财政部门对项目初审后联合行文报市工信、财政部门。各县(市、区)工信(产业发展)、财政部门对推荐上报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并严格把关。

市工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查,****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通过程序性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财政局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资金预算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排方案,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专项****工信局、****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工信局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在专项资**排计划下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市区财**市直相关单位,县(市、区)财政局在市财政专项资金到位1个月内拨付到相关企业和单位。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管理,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资金应当用于支持项目建设,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用于支付工资、奖金、罚款、捐款、赞助等。

奖励类资金使用有其他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由获得支持的单位统筹用于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获得补助资金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实行验收管理,****财政局共同组织验收。未完成项目验收的单位,不得再次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类项目。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工信局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项目申报单位要突出项目产出和效益核心指标,科学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并开展绩效评价,按要求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工信局每年按20%—30%的比例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现场绩效评价,对专项资**排和使用、项目立项和实施、实现的产出和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对无故不报送自评报告、绩效严重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项目单位,3年内不予安排本专项资金;对因客观原因、轻微瑕疵导致绩效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不纳入限制名单。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和财务稽核,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冒领、虚报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市级财政将收回相关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工信部门、项目申报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在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机关,并在3年内取消相关单位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市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娄财企〔2023〕14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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