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关于**区平地至淑里三级公路工程项目弃土场临时用地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24日 |
******服务中心:
你公司报来《**区平地至淑里三级公路工程项目弃土场临时用地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公司使用位于**区**镇榃金村、城坦村的集体土地作为**区平地至淑里三级公路工程项目的弃土场临时用地。该临时用地面积共1.3337公顷(折合20.0055亩)。根据2025年国土变更调查地类,其中果园0.0016公顷,乔木林地1.1858公顷,坑塘水面0.1463公顷。该项目临时用地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至2028年5月25日止。
二、该临时用地使用前必须完善相关林业手续。
三、严禁在临时用地范围采挖砂石等矿产**,矿产**属国家所有,违者按无证开采矿产**依法查处。
四、按照“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在此批复之前,用地单位应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有关协议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时,用地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据《**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六、上述土地为临时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你公司在使用临时用地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别处耕地破坏的,在使用期满后应该按有关规定进行复垦,如对使用临时用地范围内出现地质灾害隐患或水土流失等不良影响的,须负责整治和治理工作。
七、你公司在用地过程中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使用临时用地。
八、你公司须于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0****机关申****机关咨询电话:12366),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费用。
202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