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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现就《关于新增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连住公委〔2026〕5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缴存人及配偶持有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申请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家庭应当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项提取政策适用的自****基地住宅。
本补充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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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