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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评估法-工程-服务智能评标 |
| (第〔01〕号) ——关于总监理工程师驻现场违约处罚措施的澄清与修改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招标文件资信业绩评分标准中“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评分项第②条所涉疑问,统一澄清并修改如下,请所有潜在投标人据此编制投标文件。 (一)补充合同专用条款 本澄清“附件一:合同专用条款补充条款”自本澄清公告发出之日起,即成为本项目监理招标文件及未来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与本附件不一致的,以本附件为准。中标人在签订监理合同时,须将本附件条款完整纳入合同专用条款,不得删减或降低标准。 (二)明确评分标准第②项的评审口径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可在本评分项得3分;缺任何一项,本评分项按0分计: 1. 以书面承诺函形式(格式自拟)承诺:中标后拟派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自监理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每月驻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22日历天; 2. 在上述承诺函中明确承诺违约处罚措施,且其承诺的处罚标准不得低于本补遗书“附件一:合同专用条款补充条款”所列最低标准。投标人自愿加码承诺更高标准的,评审时不作额外加分,但中标后按其投标承诺执行。 仅笼统书写“承诺驻场22天”而未列具体违约处罚措施,或所列处罚标准低于附件一最低标准的,均视为未响应本评分项要求,本项不得分。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9月24日 附件一 合同专用条款补充条款 ——总监理工程师驻现场履职及违约责任 第〔9〕条 总监理工程师驻现场履职要求 〔9.1〕自监理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监理资料移交完毕之日止,总监理工程师每月驻现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2日历天;因请假、出差、参加培训等原因离场的,应提前书面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并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代行人员履职,离场时间计入当月驻场天数统计。 〔9.2〕总监理工程师驻场以现场考勤记录(含打卡、监理日志、委托人书面确认)为准;考勤记录由监理人逐月汇总,经委托人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后作为违约金计取依据。 第〔10〕条 违约责任 〔10.1〕总监理工程师当月驻现场天数不足22天的,每少1日历天,监理人应按人民币〔2000〕元/天(大写:〔贰仟元整〕)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不足1天按1天计。 〔10.2〕上述违约金委托人有权直接从当期应付监理报酬中扣除,不足部分监理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后7日内另行支付。 〔10.3〕总监理工程师连续2个月驻场不足22天,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离岗累计达3次的,委托人有权书面要求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日内更换为资格、业绩不低于原总监的合格人选,并报委托人批准;更换期间产生的监理工作衔接损失由监理人承担。 〔10.4〕因总监理工程师驻场不足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事故或委托人其他损失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部分,监理人仍应予以赔偿。 〔10.5〕本条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投标人承诺的最低标准;投标人在投标承诺函中自愿承诺更高标准的,中标后按其承诺执行,但不得低于本条标准。 第〔11〕条 其他 本补充条款作为本项目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的组成部分,与监理合同通用条款及其他专用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条款与原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条款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