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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科技馆部分展区布展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7-0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合****公司、**东****公司
地址:**市高新区明珠大道与创新大道**西北角
被投诉人1:****
地址:**市秋浦东路75号
被投诉人2:****
地址:**省**市**区长江路与秋浦路交叉****中心2幢1单元4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区城南街道凉水河路1号院1号楼6层621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2026年9月5日受理合****公司、**东****公司联合体关于“****科技馆部分展区布展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事项一:中标结果公告附件《主要中标标的承诺函》由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后自行编制生成,并非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原件,违反投标截止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投诉事项二:中标结果公告业绩2不符合招标文件业绩评分标准第一项条件,被投诉人以合同内部条款替代场馆类型认定,超出招标文件书面标准。
投诉事项三:中标结果公告业绩3不符合招标文件业绩评分标准第二项条件,被投诉人将教具制作等同于科技展品设计施工,并援引招标文件之外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作为评分依据。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一、二、三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6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