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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名称 | **片区29街区明湖房地产开发项目(商业地块)景观设计 | 发包人 | **** |
| 承包人 | **** | 合同工期 | 100日历天 |
| 合同价款 | 135000.00元 | 合同规模 | 约4350平方米元/㎡ |
| 工程项目地点 | **市**区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6-07-03 |
| 质量标准 | 本项目景观设计遵照《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工程批准文件执行。 | 合同生效时间 | 2026-07-03 10:30:08 |
| 违约责任 |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的,乙方提交设计成果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十五天,乙方有权暂停相关设计工作。 二、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设计文件的,每延误一天,应承担该项目应收设计费总额2‰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五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设计费用,同时乙方应按设计费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三、乙方不能按照甲方的要求(质量、时间)提交设计文件或乙方不能胜任本设计任务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设计费用,同时乙方应按设计费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四、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甲方有权在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因乙方违约,甲方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公证费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如果甲乙双方一方要求中途终止本合同的,需提前十五天以书面通知对方,非因乙方原因,甲方要求中途终止本合同的,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应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 | 履约担保 | 无 |
| 解决争议的办法 | 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发生争议的,合同各方应本着**、协作的态度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双方****人民法院管辖。 | 支付担保 | 无 |
| 其他内容 | 本工程景观设计面积暂定为4350平方米,设计费总价人民币¥135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 | 备注 | 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