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幼儿园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三包
三、采购日期:2026-07-2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合****花园北村41幢302室
被投诉人1:****
地址:**县榴城镇榴城路229号
被投诉人2:中环建(**)****公司
地址:****博物馆西路10号院9号楼1至13 层101内东塔4层406-2083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6年8月15日收到******公司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对****组织的“****幼儿园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三包,项目编号:****”提起投诉,经初步审查,投诉人未按照《投诉书范本》格式制作投诉书,本机关于2026年8月21日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事项补正通知书》。经过投诉人补正,本机关于2026年8月27日收到补正后的投诉书。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经审查,本机关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采购人违法将履约验收阶段检测报告、卫生许可批件前置为投标实质性否决项,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采购人答复曲解法规、适用依据-错误、认定事实-错误。
投诉事项2:采购人违法设置变相样品门槛,强制投标提交实拍佐证材料作为★否决项;项目大量非标精细化参数缺乏真实有效市场调研及专家论证,涉嫌量身定制、定向控标,采购人答复避重就轻、虚构论证事实。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6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