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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五十四条有关规定,用途变更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服务中心委托****对**区乌沙干渠东侧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1.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于2026年4月启动,根据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等资料可知:调查地块历史上为新路村,原用地以村庄建设用地、农田为主;****商贸城在周边建成投用,区域商业化进程加快,地块内逐步出现建材仓库与建材堆场;后期地块内民宅、建材仓库陆续拆迁,地块现状为闲置空地。调查地块内部无工业生产活动,经资料收集与溯源分析,地块内无可疑污染源及污染扩散途径。 调查地块周边500米范围内以居住区、商业区为主,涉及工业生产活动的企业共两家,****船厂(已停产)和******公司(在产)。经分析,两家企业历史及现有生产活动产生的污染物存在对调查地块造成污染的潜在途径,因此本次调查需进入第二阶段,识别的潜在特征污染物包括:pH、砷、镉、六价铬、铅、汞、锌、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石油烃(C10~C40)、苯并[a]芘、总氟化物、全盐量。 2.第二阶段调查 (1)采样分析(2026年6月29日~7月9日) 检测点位: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结论,调查组依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采用专业判断法在地块内布设了18个柱状土壤采样点(T1~T18)、11口地下水监测井(W1~W11);在地块外布设了1个土壤与地下水复合对照点(T0、W0)、3个土壤采样点(T19~T21)及1口地下水监测井(W12);此外,针对地块内原鱼塘回填区域单独布设了6个土壤监测点位(Y1~Y6),采样深度为0.5~1.0 m。 检测项目:土壤的检测项目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45项基本项目,以及石油烃(C10-C40)、锌、总氟化物、全盐量4项特征污染物。地下水的检测项目为GB 36600-2018中的45项基本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35项常规指标(微生物指标、放射性指标除外)及石油烃(C10-C40)。 检测结果:土壤样品检测分析结果表明:GB 36600-2018中45项基本项目检测结果均低于“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总氟化物含量低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32/T 4712-2024)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锌含量低于根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电子表格》计算的“第一类用地”风险控制值;全盐量检出范围为0.4~1.2 g/kg,地块整体盐渍化程度较低,与对照点相比无明显差异。地下水样品检测分析结果表明:各检测指标(除浊度外)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水质标准和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浊度超过GB/T 14848-2017中Ⅳ类水质标准,经分析是由于采样前一周降水频繁,雨水入渗过程中携带土壤颗粒及悬浮物进入含水层所致。浊度为感官性状指标,无毒性,不存在健康风险。 (2)复测采样(2026年9月21日~9月24日) 采纳评审专家组意见,针对W1、W11点位地下水中四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检出情况,对上述两点位地下水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复测采样。复测结果表明:26项挥发性有机物(含四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全部未检出。 3.主要结论 综上所述,调查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相关标准要求,该地块满足规划用途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2)的建设用地使用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