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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公告内容3.3(5)“联合体牵头单位为施工单位,联合体成员(含牵头单位)不得超过3家”与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5)不一致,现修改为“联合体成员(含牵头单位)不得超过2家”。
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3补充(3)投标单位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纸质版正本1份,副本1份。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