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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9-24 11:25
项目的环境影响****分局批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环评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联 系方式:0396-****399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环评类别 | 环评机构 | 建设地点 | 审批文号 |
| 1 | **县财源****公司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利用项目 | 报告表 | ******公司 | **县棠溪南路与范缜路交叉口西北角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