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验收**市****公司取水设施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我局于2026年9月22日在**市**区主持召开**市****公司取水设施验收会,形成了验收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河《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同意验收,核发**市****公司取水许可证,****公司在**市**区**街道黄登路74号芳尾涌支涌采用提水方式取地表水,年最大取水量1.98万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55立方米(相应取水流量为0.00064立方米每秒),用于预拌混凝土制作,设计取水保证率为97%。项目取用水不得超出国家及我省用水定额指标要求。
二、项目不涉及退水,所有污水处理后循环再用。
三、取水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有限期三年。《取水许可证》编号为****,经审查合格的取水事项及工作要求在《取水许可证》及其附件中载明。《取水许可证》及其附件中载明的事项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你公司应落实节水和水**保护措施。按规定做好计划用水工作,建立完善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要求落实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项目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动态监测。依法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你公司应保证取水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及省规定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按规范定期开展取水计量设施检定或校准工作。
六、你公司项目取水应依法缴纳水**税,并协助实施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
七、《取水户取用水行为责任告知书》****公司,请你公司严格落实取用水管理有关规定。
八、项目取水许可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
****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