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社区(收回****公司建井处)地块
占地面积:49932.67平方米
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E:115.784693°,N:24.469562°
土地使用权人:******服务中心
未来规划:商业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营业****停车场用地等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公司
调查缘由:地块现状北侧为住宅,南侧为厂房拆除后闲置的空地。根据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后续将变更为商业用地、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营业****停车场用地等。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实施)第四百五十四条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于2026年3月开展。本次通过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方式,梳理调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及历史变迁情况。
调查地块历史上隶属于原**省四望嶂矿务局(以下简称“矿务局”)、****公司(以下简称“矿山公司”),2005年起地****政府托管,2024年******局收储,现土地使用权人为******服务中心。
地块历史沿革如下:
1958年以前,地块用地为林地;1958~1995年,地块北侧为矿务局职工生活区,1995年后矿务局职工迁出至各自**居住,****公司职工居住使用;地块****公司生产厂区,主要承担矿山掘进设备、工程车辆存放与维修作业,配套服务四望嶂矿务局生产。
1995年之后,四望嶂**周边大量个体小煤窑越界乱采,破坏国有矿井巷道,矿井通风、排水系统受损;叠加煤炭市场行业下行、省属煤矿政策性亏损,矿务局生产经营持续恶化,矿山公司矿山基建业务大幅缩减。矿山公司于地****砖厂,仅开展试运行,未实现规模化生产。
1999年,矿务局、矿山公司相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矿务局原一矿矿井相关资产转****煤矿;地块南侧生产厂区全面停止生产作业,北侧仍保留职工居住用房。2000年,灵发炼铁厂租赁南侧部分厂房开展生铁冶炼生产。
2005年8月,原四望****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该地块范围内全部生产活动终止。****政府托管,并闲置至2012年。
2013~2024年,地块陆续引入11家微小企业入驻生产运营,地块北侧仍为职工生活区使用;2024年7月,******局正式收储,地块南侧入驻企业全部停产,地块北****政府出资修缮,用于安置原矿务局一矿、四矿职工家属。
2025年至今,地块南侧厂房及附属建筑陆续拆除,目前已清拆完毕,呈闲置状态,北侧仍保留生活区功能。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潜在污染,主要来自上述各工业企业生产活动阶段。
地块现状:
地块现状南侧构筑物已全部拆除,现场空地堆存大量建筑物拆除后遗留的建筑垃圾。北侧职工安置住房尚未拆除,仍在使用中。地块内无污水、生产原辅材料等遗存,无外来堆土痕迹,地面未发现明显油污、异味等污染痕迹。
相邻地块现状:
相邻地块现状及历史用地类型主要为农田、林地、居民区、水塘、道路等。 根据可获取的最早2005年历史影像资料:地块东侧为农田、林地;地块南侧为林地;地块西侧分布有农田、居民区、水塘及林地;地块北侧为居民区与道路。上述周边用地格局自2005年至今未发生明显变化。
地块污染识别结论如下:
(1)本地块南侧大部分区域存在各类工业生产企业生产用地历史,属于潜在关注污染区。考虑到工业生产产生的污染物存在向周边土壤迁移扩散的风险,故本次调查秉持保守原则,以最大限度识别地块污染为出发点,将地块南侧全域划定为重点区域。
(2)本地块北侧自开发利用以来主要作为居住、办公用途,属于非潜在关注污染区。该区域局部****油厂、****加工厂,但上述企业生产规模小,不属于重点污染行业,不涉及重点区域建设内容,且未发生过污染事故,因此本次调查将地块北侧全域划定为其他区域;针对上述历史企业原址,在后续布点采样阶段增设监测点位,核实局部污染风险。
(3)本地块识别的特征污染物包括:重金属(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锌、锑、钠、铝)、pH、石油烃(C10-C40)、苯系物(苯、甲苯、乙苯、二甲苯)、氯化物、硫化物、氟化物、氮氧化物、氰化物、挥发酚、多环芳烃(以GB36600-2018表1中的8项为主)、二噁英类、多氯联苯、氨氮、耗氧量、硝酸盐、硫酸盐、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大肠杆菌。
综上,地块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三、初步采样调查
根据第一阶段污染识别结论,将地块南侧全域划定为重点区域,采用系统布点法,设置40m×40m网格,同时结合专业判断布点法,在各采样单元内的关键疑似污染位置布设采样点,尽力捕获污染。将地块北侧全域划定为其他区域,采用系统布点法,设置100m×100m网格,同时结合专业判断布点法,在每个采样单元中的关键疑似污染位置布设采样点,尽力捕获污染。此外,在地块外两个不同方向上,且未经人为扰动的区域布设2个土壤对照点。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共布设土壤监测点位38个(包含2个对照点),**省****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2026年5月31日完成现场采样工作,共采集151个土壤样品(不含现场平行样及空白样等质控样品),检测项目包括:重金属、VOCs、SVOCs、pH值、锌、锑、石油烃(C10-C40)、硫化物、氟化物、氰化物、氯化物、挥发酚、二噁英类、多氯联苯。
本项目共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位12个,受地块地质情况限制,实际共建设5个地下水监测井,**省****公司于2026年6月10日和7月2日采集了5组地下水样品(不含现场平行样及空白样等质控样品),检测项目包括:重金属、VOCs、SVOCs、pH、铝、钠、锌、锑、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硫化物、氟化物、氰化物、氯化物、氨氮、耗氧量、挥发酚、硝酸盐、硫酸盐、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大肠杆菌、多氯联苯。
本地块土壤各检测项目检出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标准筛选值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推导的第一类用地土壤风险控制值;地下水各检测项目检出浓度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的Ⅲ类水标准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推导的第一类用地地下水风险控制值要求。
四、初步调查结论
综上,结合本次调查结果,本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工作,调查地块作为第一类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是可行的,且兼容第二类用地,对地块内人群的健康风险可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