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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829MA38E8N63P | 建设单位法人:刘小松 |
| 刘小松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江****工业园区机电大道**鼎盛****公司1号厂房二、三楼 |
| ****年产30亿对极耳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81-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985-C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工业园区机电大道**鼎盛****公司1号厂房二楼、三楼 |
| 经度:114.****99167 纬度: 27.****95278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12-24 |
| 安环评字〔2024〕4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829MA38E8N63P001W |
| 2025-12-2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00 |
| 3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829MA38E8N63P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829MA38E8N63P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省****公司 |
| ****0108MA****923A,****0805MA37Q16YXM | 竣工时间:2025-08-01 |
| 2025-08-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5-10-31 |
| 2025-12-2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1-26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生态环境公示网:https://gongshi.****.com/ |
| 迁建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迁建项目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30亿对极耳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30亿对极耳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设置有极耳生产工艺:绕盘、清洗、烘干、激光点焊、贴胶、热压、分切、检验、包装入库等;其中清洗工艺:除油、纯水洗、酸洗、纯水洗、表面氧化清洗、纯水洗;纯水制备工艺 | 实际建设情况:设置有极耳生产工艺:绕盘、清洗、烘干、激光点焊、贴胶、热压、分切、检验、包装入库等;其中清洗工艺:除油、纯水洗、酸洗、纯水洗、表面氧化清洗、纯水洗;纯水制备工艺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气处理:激光焊废气、热压成型有机废气经车间无组织排放; 2、废水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依托****园区污水处理厂;清洗****处理站(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10m3/d)预处理****工业园污水处理厂; 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设备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 4、固废处理:厂房内建设一个10m2的一般固废间,用于储存一般固体废物。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气处理:激光焊废气、热压成型有机废气经车间无组织排放; 2、废水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依托****园区污水处理厂;清洗****处理站(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能力10m3/d)预处理****工业园污水处理厂; 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设备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 4、固废处理:厂房内建设一个10m2的一般固废间,用于储存一般固体废物。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你公司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和要求。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齐全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依法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实际建设情况:公司应已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已认真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已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地方相关标准和要求。项目竣工后,企业已按规定开展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4722 | 0 | 0 | 0 | 0.472 | 0.472 | |
| 0 | 0.93 | 0 | 0 | 0 | 0.93 | 0.93 | |
| 0 | 0.095 | 0 | 0 | 0 | 0.095 | 0.095 | |
| 0 | 0.019 | 0 | 0 | 0 | 0.019 | 0.019 | |
| 0 | 0.11 | 0 | 0 | 0 | 0.11 | 0.11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04 | 0 | 0 | 0 | 0.004 | 0.004 | / |
| 0 | 0.02 | 0 | 0 | 0 | 0.02 | 0.02 | / |
| 1 |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处理厂接管标准限制要求及《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中间接排放限值较严值 | 化粪池 | 本项目竣工验收检测期间,本项目竣工验收检测期间,综合废水排放口 pH 值范围为 6.77~7.08,CODcr 最高日平均排放浓度为 106.5mg/L,BOD5最高日平 均排放浓度为 39.875mg/L,SS 最高日平均排放浓度为 79.5mg/L,氨氮最高日平 均排放浓度为 13.475mg/L,总氮最高日平均排放浓度为 34.425mg/L,总磷最高 日平均排放浓度为 1.047mg/L、总镍排放浓度为 0.22mg/L。以上检测项目均达到 安 福 县 工 业 园 污 水 处 理 厂 接 管 标 准 及 《 电 子 工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39731-2020)表 1 中间接排放限值较严值要求,为达标排放。 | |
| 2 | 生产废水处理设施 | ****处理厂接管标准限制要求及《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中间接排放限值较严值 | 废水处理设施采用“调节+中和+絮凝沉淀+多介质过滤”处理工艺 | 本项目竣工验收检测期间,本项目竣工验收检测期间,综合废水排放口 pH 值范围为 6.77~7.08,CODcr 最高日平均排放浓度为 106.5mg/L,BOD5最高日平 均排放浓度为 39.875mg/L,SS 最高日平均排放浓度为 79.5mg/L,氨氮最高日平 均排放浓度为 13.475mg/L,总氮最高日平均排放浓度为 34.425mg/L,总磷最高 日平均排放浓度为 1.047mg/L、总镍排放浓度为 0.22mg/L。以上检测项目均达到 安 福 县 工 业 园 污 水 处 理 厂 接 管 标 准 及 《 电 子 工 业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 (GB39731-2020)表 1 中间接排放限值较严值要求,为达标排放。 |
| 1 | 加强车间通风 | **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控制标准(试行)》(DB36/2186-2025)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控制标准(试行)》(DB36/2186-2025)表2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 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 | 本项目验收检测期间,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为1.37mg/m3、颗粒物浓度最大值为0.452mg/m3、硫酸雾浓度最大值为4.79×10-2mg/m3、氮氧化物(使用硝酸)浓度最大值为0.053mg/m3。非甲烷总烃满足**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控制标准(试行)》(DB36/2186-2025)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硫酸雾及氮氧化物(使用硝酸)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为达标排放。厂房边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日均最大值为2.27mg/m3,满足**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控制标准(试行)》(DB36/2186-2025)表2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限值,为达标排放。 |
| 1 | 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设备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 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设备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 | 本项目验收检测期间,厂界四周四个点位噪声昼间等效A声级在56.3dB(A)~62.5dB(A)之间,夜间等效A声级在48.4dB(A)~52.7dB(A)之间,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
| 1 | 一般固废暂存间,面积为10m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已遵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规定执行,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仓库,仓库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的要求 | 一般固废暂存间,面积为10m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已遵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规定执行,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仓库,仓库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的要求 |
|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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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