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新一代高性能印****基地
项目一期节能报告的批复
明正宏电子****公司:
你单位《关于请求对新一代高性能印****基地项目一期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及《节能报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令)第八条和《**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湘发改环资规〔2025〕652号)第八条有关要求,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新一代高性能印****基地项目一期(项目代码****)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折
等价值为***吨标准煤),其中年耗电力***万kW﹒h(折当量值***吨标准煤,折等价值***吨标准煤)、天然气***万Nm3(折***吨标准煤)、柴油***吨(折***吨标准煤)。
三、你单位应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主要用能系统。以开料、压合、电镀、电测包装工序等主要用能工序为重点,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能效水平。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应选用达到国家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特别是空压机、空调、风机、循环水泵、冷却塔、冷冻机、变压器、电机等,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项目生产用能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使用的类型。
(三)加强节能管理。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25)、《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5号)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完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对主要用能工序进行分类、分项监测。
四、本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在项目开工前或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或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产品品种发生变化,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申请变更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七、我委将本项目列为节能监察重点对象,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节能报告,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和验收报告,将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
2026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