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舒城恒茂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恒茂塑料零件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安徽-六安-舒城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2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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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批复2026-09-28
**县
****分局2026-09-28
关于****恒茂塑料零件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恒茂塑料零件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6-09-28 10:41

舒环评〔2026〕37号

关于****恒茂塑料零件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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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来《****恒茂塑料零件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批复意见

****恒茂塑料零件生产加工****经济开发区杭埠园区胜利大道与红枫路交叉口东北角,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租赁**海润****公司办公楼一层,1号厂房一层、二层,2号和3号厂房,用地面积4500㎡。注塑工艺:塑料粒子通过拆包、上料、烘干、熔融注塑、冷却、脱模、产品检验后,不合格品和修边边角料经过破碎回用于生产,合格品包装入库。丝印工艺:注塑工序产出部分需要进行丝印的工件通过丝印、固化后包装入库。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汽车配件500万件、电动车配件300万件、家电配件300万件的生产能力。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经济开发区杭埠园区总体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结合专家审查意见,从环境管理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公司编制的《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要求进行建设。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建设而降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须做到以下要求:

1. 本项目不回收废旧塑料进行生产、加工,不生产、出售塑料粒子。

2. 切实做好项目废气的有效收集和规范处置。注塑废气、脱模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破碎房废气封闭收集+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丝印废气、固化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注塑工艺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排放限值;印刷工艺非甲烷总烃、乙酸酯类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 4 部分:印刷工业》(DB34/4812.4-2024)中排放限值;颗粒物、丙烯腈、甲苯、1,3-丁二烯、乙苯、氨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排放限值。

项目厂区内VOCs无组织、丙烯腈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排放限值,颗粒物、甲苯、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排放限值,苯乙烯、氨、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3. 严格按照“雨污分流,一口对外”的标准要求,规范管网建设。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的食堂污水、冷却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经济开发区****处理厂接管要求,经市政污水****经济开发区****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4. 规范废化学品包装桶、废含油墨抹布、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活性炭、废油桶、废油、废网版等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处置和管理;切实做好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废布袋、废动植物油、除尘灰等一般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统一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日产日清。

5. 切实做好注塑机、烘干机、冰水机、模温机、搅拌机、破碎机、丝印机、烘道等噪声源强的减振、降噪及其生产车间封闭,强化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6. 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合理设置化学品等贮存场所,规范建设分区围堰、防渗、应急池、消防池等,及时编报环境应急预案,注重应急演练,强化风险防范。

7. 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分局批复的VOCS:0.496吨/年、烟(粉)尘:0.002吨/年总量指标要求组织生产、治污,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总量排污。

三、环境管理要求

1.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含简化、登记),不得无证排污。项目竣工试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同步投入运转正常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 ****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及信息公开的通知》(皖环函〔2019〕805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3. 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须自觉接受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环境管理。

四、事中事后监管

****管委会负责对该项目实施属地管理,县生态****执法大队、****监测站分别负责日常环境监察和监督性监测等工作。

2026年9月28日

(舒环评(2026)37号)关于****恒茂塑料零件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pdf

附件(1)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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