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信息分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批复 | 发文日期:2026-09-28 | |
| **县 | 文号:||
| 废止时间: | ||
| ****分局 | 成文日期:2026-09-28 | |
| 关于****汽车及工程机械零部件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舒环评〔2026〕36号
关于****汽车及工程机械零部件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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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来《****汽车及工程机械零部件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及批复意见
****汽车及工程机械零部件生产加工****经济开发区杭埠园区红枫路,租赁******公司1号和2号厂房,用地面积9000㎡。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钣金加工生产工艺:矩形管、圆形管、热板、不锈钢板、镀锌板通过下料、折弯、焊接、打磨、抛丸后产出钣金件暂存。叉车门架、货车车身附件生产工艺:钣金件通过预脱脂、主脱脂、喷淋水洗、硅烷化、喷淋纯水洗、沥干、烘干后,叉车门架采用水性工业漆进行喷涂,工件通过喷底漆、烘干、喷面漆、烘干、激光打标后叉车门架产品暂存;货车车身附件采用喷粉工艺,工件通过喷粉、固化、检验后,不合格品打磨后回用于生产,合格品激光打标后货车车身附件产品暂存。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20万件货车车身附件、600件叉车门架的生产能力。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经济开发区杭埠园区总体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结合专家审查意见,从环境管理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民洲环境****公司编制的《报告表》及本审批意见要求进行建设。
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为保护区域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建设而降低,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须做到以下要求:
1. 切实做好项目废气的有效收集和规范处置。激光切割、焊接、打磨粉尘通过集气罩/集气管道+滤筒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抛丸粉尘通过密闭收集+滤筒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喷粉、不合格品打磨粉尘经设备密闭收集+滤筒+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喷粉固化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喷漆及烘干房、危废库封闭负压收集,喷漆废气经干式漆雾过滤器预处理和喷粉固化废气、烘干废气、危废库废气经管道降温后一同进入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相关限值。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和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喷塑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相关限值。天然气热风炉废气中的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较严值。
2. 严格按照“雨污分流,一口对外”的标准要求,规范管网建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生产废****处理站处理后,汇同纯水系统浓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和****公司****处理厂接管要求,经市政污水管网接入****公司****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3. 规范废矿物油、废矿物油桶、废漆渣、废漆雾滤袋、喷枪清洗废液、废包装桶、槽渣、污泥、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处置和管理;切实做好废金属边角料、废包装材料、除尘灰、废钢砂、废滤筒/布袋、焊渣、废砂轮、废离子交换树脂、RO膜等一般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统一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日产日清。
4. 切实做好激光切割机、激光切管机、机械手、弯管机、缩管机、折弯机、钻床、油压机、自动起筋机、焊机、角磨机、抛丸机、喷粉前处理线、喷粉房、打磨房、喷漆房、固化通道、烘干室、热风炉等噪声源强的减振、降噪及其生产车间封闭,强化企业内部环境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5. 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合理设置化学品等贮存场所,规范建设分区围堰、防渗、应急池、消防池等,及时编报环境应急预案,注重应急演练,强化风险防范。
6. 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分局批复的VOCS:0.0418吨/年、烟(粉)尘:0.513吨/年、SO2:0.06吨/年、NOX:0.209吨/年总量指标要求组织生产、治污,不得以任何理由超总量排污。
三、环境管理要求
1.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含简化、登记),不得无证排污。项目竣工试运行和污染治理设施同步投入运转正常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 ****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及信息公开的通知》(皖环函〔2019〕805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3. 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须自觉接受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环境管理。
四、事中事后监管
****管委会负责对该项目实施属地管理,县生态****执法大队、****监测站分别负责日常环境监察和监督性监测等工作。
2026年9月28日
(舒环评(2026)36号)关于****汽车及工程机械零部件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