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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城环责改〔2026〕10 号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李少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22MABPY63C9F
地址:**县董家营镇七里店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7月3日9时50分至10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张鹏、胡哲(执法证号:270****5016、270****5027)对你****现场检查时,****公司年产1.5万吨尾矿碎料筛选生产线建设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7月3日《****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公司年产1.5万吨尾矿碎料筛选生产线建设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2.7月3日《****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公司年产1.5万吨尾矿碎料筛选生产线建设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3.7月3日现场照片两份,****公司年产1.5万吨尾矿碎料筛选生产线建设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关环保手续未履行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并接受我局调查处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严处。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法院强制执行。
****环境局
202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