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环责改〔2026〕13号

审批
陕西-汉中-城固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2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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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环责改〔2026〕13号
索引号 ****
内容概述
发布时间:2026-07-27

****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城环责改〔2026〕13号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张莉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22MA6YWWM86T

地址:**县**营镇华利产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6年7月27日9时00分至11时20分,我局执法人员刘强、杨星(执法证号:270****5008、270****5010)对****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公司未按要求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擅自投入建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7月27日《****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公司未按要求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擅自投入建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7月27日《****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公司未按要求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擅自投入建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7月27日现场照片:****公司未按要求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擅自投入建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之前,不得擅自投入建设和投入生产。 ●span>

****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局

2026年7月27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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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