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吸塑托盘产****基地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9月29日-2026年10月10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吸塑托盘产****基地项目
二、建设地点:**市**县蜀道路农村智慧物流园
三、建设单位:****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兴****公司
项目概况:****拟租用**梓小邑****公司已建的1#和13#厂房(位于****开发区智慧物流园内)实施“吸塑托盘产****基地项目”(代码:****),租用总建筑面积约14798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适应性改造厂房,购置设施设备,1#厂房**PVC制片车间、PP制片车间、PET制片车间各1间(均设有挤出压延机、模切机、破碎机等,共3条塑料片材生产线)、吸塑车间(设有吸塑机、在线破碎机循环水冷却机等,共12条吸塑生产线)、上料区(设有上料机、混料搅拌机);13#厂房**注塑吹塑车间(设有注塑机、吹塑机等,共2条注塑生产线、3条吹塑生产线);配套建设公辅工程(依托供水、供电等,**更衣室及1座循环水池水塔)、环保工程(依托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固废及危废暂存间等)、办公生活设施(****办公室)、储运工程(**原料库、辅料间、边料库、包装库、成品库)。项目建成后,年产PVC塑料包装托盘1200吨、PP塑料包装托盘200吨、PET塑料包装托盘600吨,PET塑料食品包装托盘1600吨。
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7万元。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项目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利用已建厂房进行改造,须按国家、**省及**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及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控制和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须满足《**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1/2682-2020)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控制施工噪声,确保噪声不扰民,施工期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标准要求;施****园区已建污水预处理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处理厂处理;废油漆桶暂存于设有托盘的密闭铁桶内,施工完成后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建筑垃****管理部门指定的建筑废渣专用堆放场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二)项目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园区已建预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市政管网进****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梓江。
(三)项目营运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厂房破袋、投料、混料、上料等工序位于密闭投料间内,产生的粉尘经密闭厂房负压抽风收集,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带软帘的集气罩收集,所有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TA001)处理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1#厂房熔融、挤出、吸塑工序产生的VOCs、氯化氢、氯乙烯、乙醛和异味经带软帘的集气罩收集后经“碱液喷淋+除湿+二级活性炭装置(TA002)”处理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DA002)处理;13#厂房熔融、挤出、注塑、吹塑工序产生的VOCs、乙醛和异味经带软帘的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装置”(TA003)处理后通过20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上述废气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无组织排放浓度分别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4、表9中相关限值要求,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氯化氢、氯乙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VOCs执行《**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中相关排放限制要求;乙醛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中相关限值要求,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和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本项目须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加强原辅料储存、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废气处理过程的管控,减少无组织废气的产生。根据报告表核算,本项目以1#厂房生产车间、13#厂房生产车间边界设置50米大气卫生防护距离,此范围内无集中居民区等敏感建筑。
(四)项目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企业须加强内部管理,优化工艺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冷却塔、搅拌机、上料机、挤出压延机组、吸塑机、液压模切机、破碎机、空压机、注塑机、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须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五)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边角料和不合格品经各自制片间配套的破碎机破碎后全部回用于各自生产线;废布袋、收集粉尘、废包装材料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废旧**回收单位处置;废润滑油、油桶、废含油手套及抹布、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喷淋液等危废收集后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危废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六)项目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危险废物暂存间、辅料间等重点防渗区域须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渗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七)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须按照安全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并落实安全生产,加强原辅材料(PVC热稳定剂、PVC内滑剂、机油等)输运、储存以及使用措施,重点加强有毒有害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管控,避免发生泄露和引发火灾;完善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各项环保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管理及安全检查,关键设备和零部件配备足够的备用件,确保其稳定、正常运行,避免事故性排放。
七、相关部门意见
根****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与淘汰类。****改革局具文(川投资备[****]FGQB-0341号)予以备案。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
根据《****开发区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厅审查意见(川环建函〔2019〕53号),****园区产业规划;根据《**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项目租用地块不动产权证书(川(2025)**县不动产权第****161号),本项目用地规划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项目建设符合**县现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816-****809****环境局政务服务窗口)
通信地址:**市涪****中路(园艺山集中办公区8号楼A区)10-1号
邮编:62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