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教学设备购置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 ******公司
地 址: **省**市城**文博路16号16-12商铺
被投诉人: ****中心、****
地 址: **省**市**西路154****中心4楼、****开发区****园区金汇路28号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五、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教学设备购置项目(编号:****,包号:标项1)采购结果的投诉,于2026年08月07****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1: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该条款未明确要求质疑答复必须对各项质疑事项逐一作出答复。对于事实、法律依据相同或高度关联的同类质疑事项,答复人归类合并统一答复,不违反法定形式要求。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形式未阻碍投诉人知晓答复内容,亦未影响其依法行使投诉权利,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核查,被投诉人收悉涉案质疑函后,****委员会对涉案投标文件开展复核及逐项核对工作,针对相关质疑事项完成实质性核查,并在质疑答复中明确投标文件书面内容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样品检测、供应商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据此,采购人无权限在项目中标结果确定后,对中标产品开展第三方样品检测,投诉人该项诉求无对应法律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投标人提交的诚信承诺书属于投标文件法定组成部分,为投标文件真实性、有效性的佐证材料。本次项目评审工作仅针对投标文件开展书面形式审查,不做实质性审查。被投诉人系依据项目整体复核结果作出质疑答复,未发现循环论证情形,投诉事项4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40:经查,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智慧黑板(核心产品)规格型号为WX-BO86XN8、视频展台规格型号为WX-E160011、校园集控系统规格型号为智慧校园设备运维平台V1.0,品牌均为“文香”,生产厂家为****。我机关已向涉案产品生产厂家****发函核验,该生产厂家回函确认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参数相应招标文件要求,可满足项目教学使用需求。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所附产品彩页、检测报告、节能认证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佐证材料,可印证其针对招标文件参数作出了对应响应。针对“智慧黑板侧板≥5段式一体化结构”参数,相关供应商投标响应存在负偏离,评审委员会已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开展综合评审,并在评审计分环节对该负偏离情形予以扣分处理。现有核查材料未发现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人该部分投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5-40不成立。
2、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投诉事项依法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执法机关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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