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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基地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报来《******公司****基地建设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1号令)《**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就******公司****基地建设项目(2511-441621-04-01-338665),节能审查意见批复如下:
一、******公司****基地建设项目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节能报告及书面承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项目用地面积为81868.9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66184.10平方米,主要建设三栋厂房和一栋宿舍,15吨中频熔炉2套,树脂砂生产线1套,负压消失模生产线1套,3d打印铸件生产线1套,退火炉1套,以及机加工设备若干台。主要产品为金属铸件,预计年产金属铸件6万吨(即加工成品套件1500套左右)。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4769.38吨标煤(当量值)、11073.19(等价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3880.7万千瓦时,天然气不高于1.64万立方米,柴油不高于25.99吨;单位产品能耗不高于73.3千克标准煤/吨;项目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高于15236.67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主要产品品种及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请按照《**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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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改革局、****环境局**分局、**供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