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安徽隆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年增产6000吨镁铝合金精密配件技术改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审批
安徽-池州-青阳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2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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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8263982/202609-00030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发布机构: ****分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标题: ******分局关于****年增产6000吨镁铝合金精密配件技术改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文号: 无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6-09-29
******分局关于****年增产6000吨镁铝合金精密配件技术改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6-09-29 09:27

青环管〔2026〕24号

******分局关于****年增产6000吨镁铝合金精密配件技术改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的函

****:

你公司报来的《****年增产6000吨镁铝合金精密配件技术改造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应你公司申请,******分局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审查,经2026年9月21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公示,现将《报告表》审批意见函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本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建设****工业园(现代机电装备制造产业集聚区),项目总投资11600万元,本项目拟在原有厂区内**1#-2厂房、2#厂房及办公楼,新增镁铝合金精密配件生产线,淘汰原“年产10000吨精密铸钢机械配件项目”生产设备,新购置中频电炉、压铸机、全自动水平造型线(树脂)、回火炉、打磨、清洗线、喷涂线、加工中心、数控车床、钻床等生产设备,配套建设数字化及AI应用、电气、消防、排水等公用辅助工程。项目整体建成后,将形成年产10000吨精密铸钢机械配件和6000吨镁铝合金精密配件的生产能力。

****信息化局于2026年5月19日(首次备案时间为2026年4月17日)以青科工信技改[2026]15号文对年增产6000吨镁铝合金精密配件技术改造项目予以立项备案,项目代码:****。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技术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一)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

项目生产营运过程中,熔化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耐高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压铸废气密闭集气罩收集、静电油雾净化+耐高温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机加工废气经自带“密闭罩+油雾净化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抛丸粉尘(镁铝合金压铸件)经自带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电泳、烘干废气、固化废气经密闭收集、换热器(间接风冷)+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喷塑粉尘经密闭负压收集、旋风+袋式除尘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5)排放;熔炼烟尘经密闭集气罩收集、耐高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6)排放;制芯、造型、浇注废气经密闭收集、两级耐高温袋式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7)排放;混砂粉尘、旧砂回收处理废气、落砂粉尘经密闭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8)排放;抛丸粉尘(铸钢件)经自带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9)排放;打磨粉尘经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09)排放;调漆、喷漆废气、晾干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干式过滤+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10)排放;危废暂存间废气经密闭负压收集、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DA011)排放;污水处理设施主体构筑物进行加盖密闭,采用地****处理站绿化减少恶臭影响。

本项目运营期间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挥发性有机物基本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要求;甲醛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2挥发性有机物特征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要求。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中排放限值要求。

厂界甲醛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5企业边界VOCs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新扩改建项目二级标准要求。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使用厂区供排水系统。本项目电泳、前处理生****经济开发区****处理厂建成投运、且具备接纳并处理本项目排水能力后,方可投入建设。****开发区****处理厂建成投运前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浓水、间接冷却****园区污水管****处理厂处理;****开发区****处理厂建成投运后生活污水经化****园区污水管****处理厂处理,电泳废水、前处理废水分类收****处理站处理达标后与纯水制备浓水、间接冷却定期排水以及经初期雨水收集池沉淀处理的****园区污水****经济开发区****处理厂处理。****开发区****处理厂处理的废水排****经济开发区****处理厂纳管要求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要求;****处理厂处理的废水****处理厂接管限值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要求。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点;项目应避免夜间运输,以免对道路沿线居民造成影响。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应实施全过程控制。生活垃圾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库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规范设置;危险废物为危险废物为废滤袋、除尘灰、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油、废切削液、含油金属屑、灰渣、槽渣、废槽液、废滤芯、漆渣、废机油、废含油抹布手套、废原料桶、污泥等,按照规范要求设立危废间,委托有相关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固废的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四、项目在建设和运营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必须全面贯彻绿色低碳发展理念。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提升企业清洁生产及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整体水平,鼓励项目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铸造行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标准建设;安装用电量监控设施;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二)注重施工期的环境管理。施工产生的废水收集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现场降尘用水,不外排;施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应满足《**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等要求,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的扬尘防控措施;施工期颗粒物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中要求;施工期环境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规定的要求;建筑垃圾应分类处理,尽可能回收利用;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制度。

(三)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按照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

(四)加强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污染防控。按分区防渗原则,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控。严格落实厂区建构筑物防渗措施,特别是可能因渗漏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场所的防渗措施,避免对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

(五)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废气烟(粉)尘排放量不得超过2.1602t/a、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得超过1.4855t/a。

(六)加强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或改(扩)建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七)项目若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报告表》应重新审核;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报告表》应重新报批。

(八)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将《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

(九)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前应及时告知我局;正式投入生产(运行)前应按照规定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运行)。

****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属地责任,督促建设单位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到位。

******分局

2026年9月 29 日


抄送:

****政府、局有关科室、******公司。

******分局

2026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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