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索引号 : ****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环境局
名 称: ****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6年09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环境局
同意设置**市**县**安圣科技有限
公司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
文书号:咸环通审字〔2026〕11号
****公司:
你公司于2026年7月3日向我部门提出了**市**县****公司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新设申请。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同意**市**县****公司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新设决定如下:
| 入河排污口类型 | (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 ****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其他参照上述管理的入河排污口_______________ | |||||
| 入河排污口名称 | **市**县****公司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 | |||||
| 入河排污口编码 | FA-421224-0112-GY-FS | |||||
| 设置类型 | (新设 (改设 (扩大 | |||||
| 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 ||||||
| 责任主体1名称:****公司 | ||||||
| 详细地址 | **省**市**县大路乡余长畈村三组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78730 | |||||
|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姓名:阮** 联系电话:133****2828 | |||||
| 行业类别 |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热力生产和供应 | |||||
| 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编号 | 914********4578730001P | |||||
| 入河排污口 设置地点 | 所在行政区域:**省**市**县大路乡余长畈村三组 | |||||
| 排入水体名称:**河 | ||||||
| 所在流域:富水流域 | ||||||
| 经度:114.439982° 纬度:29.595960° | ||||||
| 污水排放方式 | 连续 间歇 | 入河 方式 | 明渠 管道 泵站 涵闸 箱涵 其他:_______ | |||
| 是否共用 | 是 否 | |||||
| 入河排污口截面信息 | 圆形截面:d= 0.11 m,S=0.01m2 | |||||
| 方形截面:L×B= m× m,S= m2 | ||||||
| 其他形状截面:S= m2 | ||||||
| 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入河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 ||||||
| 污染物种类 | 排放浓度(mg/L) | 全年 | 特殊时段(__月至__月) | |||
| 污水排放量(万t/a) | 污染物排放量(t/a) | 污水日排放量(t/d) | 污染物日排放量(t/d) | |||
| 入河排污口合计(单一责任主体只需记载此项) | ||||||
| COD | 80 | 33.11748 | 26.5 | |||
| NH3-N | 8 | 2.65 | ||||
| TN | 12 | 3.974 | ||||
| TP | 0.8 | 0.265 | ||||
| BOD5 | 20 | 6.623 | ||||
| SS | 30 | 9.935 | ||||
| pH | 6-9(无量纲) | / | ||||
| 色度 | 50(稀释位数) | / | ||||
| 信息公开要求: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HJ1386标准要求,该入河排污口的图形标志、名称、编码、类型、责任主体、管理单位、监督电话、经纬度、责任主体详细信息、受纳水体名称等信息应以标识牌/(二维码/显示屏/( 等方式在入河排污口处信息公开。 | ||||||
|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该入河排污口对应的责任主体****公司应当按照排污单位有关要求,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包括:(1)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时修订并备案,定期开展预案培训和应急演练。(2)做好环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控,防范环境事故发生;(3)一旦发生环境事故,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送事故信息,妥善处置应对。 | ||||||
| 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为减免该入河排污口设置带来的不利影响,入河排污口设置/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监测、巡查、预警等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具体包括:(1)制定污水排放监测方案,****管理部门报送监测数据;(2)定期巡查维护排污通道、口门以及附属设施等,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3)责任主体安装废水在线监控装置,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4)出现可能发生环境事故和较大环境影响的情况,提前向有关主体通报预警信息。 | ||||||
|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在满足污染排放要求基础上,应符合相关部门对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等问题的保护措施要求;工程建设涉及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按河道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二)按规定接受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管理。 (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发生重大改变,排污能力提高,以及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排放总量需增加的,你单位应重新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四)入河排污口不再使用后,应当自行拆除或者关闭入河排污口,并自拆除或者关闭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决定书。 (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 ||||||
****环境局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