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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关于重新申请核准**县建筑垃圾**化利用项目的请示》(**振函〔2026〕13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由于项目建设内容发生调整且需分期建设,经研究,现重新核准**县建筑垃圾**化利用项目。具体批复如下:
一、为推进我县建筑垃圾**化处置,保障**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该项目(项目编码:****)。项目单位为****。
二、项目建设地点:福基岗**湾。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主要建设建筑垃圾**化利用生产线及相关配套设施,建筑垃圾处理规模为200吨/天,分两期建设;一期主要建设建筑垃圾**化车间,采用装配式建筑,配套场地整平、门卫用房、边坡挡墙及进场道路等附属设施;二期主要建设建筑垃圾原料堆棚、骨料堆棚,采用装配式建筑,并配套生产管理用房等。
四、项目总投资为4868万元,其中一期总投资3819.89万元,二期总投资1048.11万元。该项目资本金为973.6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项目建设资金由****投资筹措。
五、项目建设工期:合计12个月(其中一期6个月,二期6个月)。
六、****委员会已出具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级为低风险的审核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建立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预案,落实各项维稳应对措施,切实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七、项目招投标:****发改委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闽发改法规〔2022〕667号等文件执行,请严格按照有关要求依法开展项目招标工作。
八、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采用节能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不断提高项目能效水平。
九、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等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局关于**县建筑垃圾**化利用项目规划意见函》、《****关于申请核准**县建筑垃圾**化利用项目的请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意见》(柘委政稳评备〔2026〕5号)等文件。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请****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二、原柘发改审批〔2026〕35号批复文件同时废止。
十三、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改革局
2026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